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秘书处回应传媒查询(只有中文)
******************

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就回应传媒的查询,立法会秘书处发言人今日(十月十五日)表示,在上星期三(十月十日)立法会议员作出立法会誓言后,立法会法律顾问应立法会主席的要求,就黄毓民议员所作出的誓言给予法律意见。在法律顾问完成研究后,立法会秘书处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将有关的法律意见,告之黄毓民议员,表示其所作出誓言有不清晰的地方,会引起疑虑,建议黄毓民议员进行宣誓,黄毓民议员表示接受。其后,秘书处提醒黄毓民议员办事处的职员,黄毓民议员须以书面提出要求,以便主席考虑是否批准放在议程内。立法会主席在上星期五(十月十二日)收到一封有黄毓民议员签名的信件,表示为释除疑虑,故请求主席批准在本星期三(十月十七日)的立法会会议上进行宣誓。立法会主席在考虑法律顾问的意见后,裁定黄毓民议员未有完全依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规定的誓言进行宣誓,须重新依法作出宣誓,故批准黄毓民议员的要求。



2012年10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