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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自由贸易协定》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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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日(九月二十八日)宣布,香港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联盟国家),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即将生效。《协定》涉及香港与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的部分,将於二○一二年十月一日生效。而涉及香港和挪威的部分,将於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协定》於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签订,是香港与欧洲经济体系订立的首份自由贸易协定,涵盖的范畴包括服务和货物贸易、投资以及其他与贸易相关的事宜,如保护知识产权等。

  根据《协定》,联盟国家将会取消对香港所有原产的工业货品、鱼类和若干水产的进口关税。香港原产的加工农产品在进口联盟国家时,亦享有关税优惠。

  服务贸易方面,香港服务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联盟国家蒥场的广泛服务界别中,将享有更佳的商机、具法律保障的市场准入及非歧视性的待遇。《协定》所涵盖的界别包括香港具有传统优势的行业,如电讯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包括海运服务)、视听服务和各种专业及商业服务;同时也包括不少被确定在香港具进一步发展潜力的范畴,即教育、环保、医疗、创新科技、文化及创意,和检测及认证服务。

  在市场准入方面,联盟国家市场内的多个服务界别,将不会在外来资金、服务提供者或服务业务的数量、服务交易价值、雇员人数、法律实体类别或联营规定上设任何形式的限制。至於某些服务界别因应监管或其他理由而需要设置上述规限,其有关规限将不会超出《协定》所同意的限制水平。在相类似的情况下,香港服务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所获的待遇将不下於联盟国家或其他经济体系的同业。

  为便利商务人员流动,在不影响合理的出入境管制的情况下,香港的商务旅客、企业内部调动的人员、安装或维修人员、合约服务提供者及独立专业人士,可按个别联盟国家的承诺,获准临时进入相关的联盟国家。

  为促进双边投资流动及相关经济活动,《协定》的投资章节为非服务行业的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方面的法律保障,便利他们在联盟国家的临时入境和逗留,并给予他们在资金流通和其他方面的保障。有关条文与《协定》内的服务贸易条文相配合。

  如欲取得《协定》下出口香港货物往联盟国家的优惠关税待遇,香港出口商须符合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和相关规定,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发出的贸易通告: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2/as032012.html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2/as042012.html 

www.tid.gov.hk/tc_chi/aboutus/tradecircular/all_in_one/2012/as052012.html 

  有关《协定》的全文及详细资料,可浏览工业贸易署网页:www.tid.gov.hk/tc_chi/trade_relations/hkefta/index.html。



2012年9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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