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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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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女子及两间公司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分别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及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被判罚款2,500元至3,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於去年十月及本年三月巡查分别位於旺角山东街及上海街的两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这两间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管理该等处所的两名女子均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此外,牌照处人员於本年一月巡查北角英皇道一所持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厦内一无牌处所。因此,身为该持牌旅馆持牌人的公司被控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地方控制另一旅馆,违反《旅馆业条例》21(3)(b)条。身为上述无牌处所业主的公司则因经营无牌旅馆而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9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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