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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度中秋切勿在康文署场地煲蜡、放孔明灯及乱抛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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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今日(九月二十五日)呼吁市民,在欢度中秋佳节之余,切勿煲蜡或放孔明灯,并必须保持地方整齐清洁。

  康文署发言人表示,署方将於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一日(农历八月十四日至十六日)期间,於辖下场地,包括公园、公众泳滩及烧烤场地加强巡逻,每晚调配约一千名员工当值,对乱抛垃圾、煲蜡或放孔明灯的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发言人说:「我们谨此呼吁市民在欢度中秋佳节时切勿煲蜡,把蜡燃烧或溶化;又或把任何液体泼洒在热蜡等行为。此外,市民也不应放孔明灯,因上述行为可令自己或他人受伤,亦可导致财物及设施损毁。」

  他强调,署方职员会向乱抛垃圾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一千五百元;煲蜡或放孔明灯人士亦可能被检控。

  根据《游乐场地规例》,任何人不得在游乐场地内将蜡燃烧或溶化;或将任何液体洒在或泼在热蜡之上;或放风筝、模型飞机、汽球、孔明灯或其他器件等;及根据《泳滩规例》,任何人不得在泳滩上作出可能妨碍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为;或可能令泳滩或泳滩上任何物件受到破坏、污损或污染。违反上述规例而被定罪的人士,最高可被罚款二千元及监禁十四天。

  「市民不应把燃点的蜡烛插在地面、草地或沙滩上。蜡烛应放置在铁罐或非易燃盛器内,以便收集蜡烛溶液,并待盛器冷却后,弃置入垃圾箱内。」
 
  他补充说,市民可於九月二十九日至十月一日期间,每晚七时至午夜十二时致电康文署热线电话二四一四 五五五五,举报在署方场地煲蜡、放孔明灯个案及其他违例事项。署方会即时派员前往有关场地采取适当行动。



2012年9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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