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今日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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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条例》)今日(九月二十一日)全面实施。根据《条例》,新建建筑物内相关屋宇装备装置,包括电力、空调、照明,以及升降机及自动梯等的装置,均须符合《屋宇装备装置能源效益实务守则》订定的基本能源效益标准及规定。现有建筑物在进行主要装修工程时亦须遵守有关规定。今年二月颁布的守则所订明的标准,较二○○七年推出及一直透过自愿性执行的标准更为严谨。大部分的新标准与一些欧美及区内国家相若,当中部分标准甚至是其他地区所没有订明的。
另外,商业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商业部分的中央屋宇装备装置必须每十年依据《建筑物能源审核实务守则》进行能源审核,并在建筑物主要入口的显眼位置展示结果供公众查阅。
环境局局长黄锦星表示:「《条例》的实施标志推动香港建筑物能源效益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里程碑。《条例》同时亦可以为环保业界,包括从事屋宇装备装置贸易,以及机电、能源管理等工程业界,带来更多机遇。」
他续说:「发展商和建筑物拥有人须委派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核证建筑物已完成的屋宇装备装置,并依据《条例》进行能源审核。截至今日,超过550名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已根据《条例》进行注册。」
建筑物用电约占香港总耗电量的90%。因此,透过提升建筑物的能源效益,可以更有效地改善社会整体的能源效益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预计新建建筑物在《条例》实施后首十年可节省超过28亿度电,有助减少排放超过196万公吨二氧化碳。
有关《条例》和两份实务守则的详情,请参阅机电工程署网页(www.emsd.gov.hk)。
完
2012年9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