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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局就电视及电台业务守则谘询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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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今日(九月二十日)发出谘询文件,就其电视及电台的节目及广告业务守则中的条文作出修订建议,欢迎市民就有关修订提出意见。谘询期为期三星期,至十月十一日止。

  有关修订主要包括三项建议:

(一)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免费电视)在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中,处理出现在节目内的广告材料的安排

  现行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视节目守则》)和《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电视广告守则》)订明,广告与节目必须有明显区别,并限制在节目中播放广告。另一方面,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收费电视)及其他须领牌电视服务(其他须领牌电视)的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获豁免遵守上述规定,但须符合指定条件。有关豁免并未涵盖免费电视。藉数码电视广播的发展,本地免费电视可提供多频道服务,当中包括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由於这些频道是直接转播,持牌机构有困难采取措施严格遵守上述条文。我们建议把本地收费电视和其他须领牌电视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获得的豁免,扩展至本地免费电视。鉴於本地免费电视的普及程度、只适用於本地免费电视的广告时限及公众利益的考虑,我们建议持牌机构除了须遵守现时适用於本地收费电视和其他须领牌电视的条件外,亦须遵守附加条件,才可获得有关豁免。

(二)以节目形式拍摄的广告的识别规定

  现行的《电视广告守则》容许电视台播放以节目形式拍摄的广告,但有关材料必须清楚表明是广告,或以清晰可读的文字指明本身属於广告。然而,守则并无特定条文说明怎样才是清晰的标识。近年来崭新的电视广告表现手法令观众未能清晰知道以节目形式拍摄的广告是否广告。鉴於上述情况,我们建议加入条文,详细列明以节目形式拍摄的广告的识别要求。

(三)有关宣传广告的宣传片是否计算在广告时限内的规定

  现行的《电视及电台广告守则》就广告或广告材料给予释义,并订明广告或广告材料并不包括持牌机构及/或其节目服务的宣传材料。根据以上条文,宣传电视电台广告的宣传片或会被理解为广告材料,同时须计入广告时限内,又或被理解为节目服务的宣传材料,即不包括在「广告」或「广告材料」的定义内。为使规管广告材料的条文更清晰易明,我们建议厘清守则内的广告释义,订明宣传广告的宣传片应属广告材料及计入总广告时间。

  上述建议的详情可於通讯局网页www.coms-auth.hk/tc/policies_regulations/consultations/inprogress/index.html下载。

  欢迎市民在十月十一日或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就有关建议提交意见:邮寄至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9楼通讯事务管理局秘书处,亦可传真至2507 2219或电邮consultation-cop@ofca.gov.hk。

  如有查询,请电邮至consultation-cop@ofca.gov.hk或致电2594 5751,与牌照管理第二组联络。



2012年9月2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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