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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非本地船只在香港水域非法捕鱼判刑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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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成功检控两名内地渔民,非法在香港水域内使用或借助非本地船只从事捕鱼活动。这是《2012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第171章)自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生效后,首宗成功检控个案。

  根据第171章,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内使用或借助任何船只从事捕鱼活动,除非属下列情况:(i)该船只是已登记船只;(ii)该人是根据并按照有效的研究捕鱼许可证而从事捕鱼活动的;或(iii)使用或借助非渔船类别船只或本地船只进行获许可的捕鱼活动。违者可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一艘非本地渔船九月十二日於索罟群岛东面水域进行刺网捕鱼。在水警的协助下,渔护署执法人员拘捕船上两名内地渔民,他们分别是一名五十四岁男子和一名四十九岁女子。两名被告昨日(九月十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各判罚款五百元,其刺网已被充公,渔船及被告则会安排遣送回内地。

  渔护署发言人表示,第171章是透过限制新渔船加入、限制使用或借助非渔船类别的船只捕鱼,以及禁止使用或借助非本地船捕鱼,让本港渔业能够持续发展。政府各有关部门会加强执行相关法例,以防止境外渔船非法入境捕鱼,并会继续於有需要时采取联合行动以打击此等非法活动。



2012年9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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