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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管会谴责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违反选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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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今日(九月七日)公开谴责立法会选举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候选人白韵琹违反《立法会选举活动指引》(选举指引)中候选人须确保其选举广告内所陈述的事实资料准确无误的规定及没有在合理时间内认真地纠正其错误。

  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举主任(选举主任)向选管会报告,由八月六日起接获多宗投诉,指称该界别的候选人白韵琹,于其选举广告内不当地使用「3」号候选人编号,而非她所获编配的「803」号候选人编号,涉嫌误导选民。

  选举主任调查后,发现投诉属实,遂致电及于八月八日致函白韵琹要求她立即作出纠正。白韵琹于八月九日向选举主任提交申述书,解释无意于选举广告内使用「3」号候选人编号以误导选民,有关疏忽全因她的选举代理人的误解所致,而她表示可望在八月十日中午完成修正所有误用「3」号编号的选举广告。

  但选举主任其后接连接获多宗投诉,指白韵琹的选举广告内仍然不当地显示「3」号候选人编号,并查证投诉属实,遂再度发信要求她即时纠正有关错误。由于选举主任持续收到有关的投诉,遂于八月二十八日向白韵琹发信,要求她必须在八月三十日前全面纠正所有错误。同时,选举主任认为白韵琹已违反选举指引第8.11段的规定,即候选人须确保其选举广告内所陈述的事实资料准确无误,对她作出严重警告,并将本个案转交选管会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选举主任派员于八月三十一日在全港多处地点进行实地视察,发现仍有超过一百二十个属于白韵琹的选举广告,不当地使用「3」号候选人编号,显示白韵琹并无在合理期限内认真地纠正有关错误,亦漠视选举主任多次对她作出纠正错误的要求,继续公然违反选举指引第8.11段的规定。

  在向白韵琹作出公开谴责前,选管会曾让她以书面申述认为不应对她作出谴责的理由。她在申述中解释,由于她的竞选办人力资源有限,而有关承办商亦未能逐一修正她的选举广告,并有已纠正的选举广告遭人破坏,因此仍有未被纠正的选举广告。她亦表示她的选举广告已清楚列明她所竞逐的是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因此并不会误导选民,亦不构成错误陈述,并指称其他的功能界别也有类似的情况,认为选管会不应只对她作出谴责。她又指抽签决定各候选人编号后的公布程序有欠妥善。

  选管会发言人说:「选管会在审慎研究选举主任的调查结果及白韵琹提出的申述后,认为白韵琹的申述没有提供足够理由为她辩解。」

  发言人说:「由选举主任接获多宗投诉(直到目前为止20宗)的情况反映,白韵琹在选举广告内不当地使用「3」号候选人编号确实已对选民造成相当混乱。再者,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以全港为单一选区,选民人数众多,而绝大部分与地方选区的选民重叠,加上每张候选人名单所获分配在全港各处用作展示选举广告的指定展示横额位置约有1,200个之多,若候选人不当地使用候选人编号,会造成严重的影响。选管会亦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其他功能界别的类似投诉。」

  「选举主任在抽签决定候选人编号后,已当场把各候选人名单及其编号在白板上展示,供各候选人和传媒备悉,记录清楚地显示白韵琹女士获编配的候选人编号为『803』。」

  他说:「选管会感到非常失望的是,白韵琹漠视选举主任多次以口头及书面对她作出纠正错误的要求,并无在合理的期限内认真地纠正所有于选举广告内不当地使用候选人编号的情况,公然违反选举指引,并在申述中对所犯的错误借词推搪,实在是不可恕宥的。选管会对她的态度深感遗憾,认为白韵琹必须受到公开谴责。」

  发言人提醒所有候选人须严格遵守选举指引及相关法例,并与选管会及各有关部门的人员通力合作,确保选举在公平、公开、诚实和廉洁的情况下进行。



2012年9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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