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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未补价居屋出租问题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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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於有报道指在一九九五年出售的居者有其屋计划下的沙田锦丰苑,有业主在未为居屋补价的情况下,将单位间房并出租,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回应如下:

  在一九八二年二月或其后推出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的单位,均受《房屋条例》附表的规定所限制。业主须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缴付补价,才可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按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否则即属违反《房屋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一年,而有关转让契约亦告无效。

  此外,房屋署独立审查组获屋宇署署长授权,会对房委会己出售物业,包括居者有其屋计划下出售的物业,执行《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房屋署正跟进锦丰苑的个案,如有需要会采取适当的措施。



2012年8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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