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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德泰中华股份交易呈交研讯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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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德泰中华投资有限公司(德泰中华)(现易名为首都创投有限公司)在二零零九年一月二日至九日期间(包括首尾两天)的股份交易进行研讯,并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及八月十六日向财政司司长呈交两份报告书。

  审裁处由伦明高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分别为罗宾信和李超华。

  审裁处裁定徐德强和丘忠航均触犯虚假交易、操控价格及操纵证券市场罪,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74(1)(b)及(3)条、第275(1)(b)条和第278(1)(a)条的规定。

  审裁处依据《条例》第257(1)条和第262(2)(b)(v)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命令:

徐德强

(一)依据第257(1)(a)条的规定,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为期两年;

(二)依据第257(1)(b)条的规定,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为期两年;

(三)依据第257(1)(e)条的规定,向政府缴付一笔款项,数额为1,261,679元;以及

(四)依据第257(1)(f)条的规定,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缴付一笔款项,数额为65,761元。

丘忠航

(一)依据第257(1)(a)条的规定,由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起,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为期两年;

(二)依据第257(1)(b)条的规定,由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为期两年;

(三)依据第257(1)(d)条的规定,向政府缴付一笔款项,数额为16,200元,相当於他因其市场失当行为而令他获取的利润;

(四)依据第257(1)(e)条的规定,向政府缴付一笔款项,数额为2,523,359元;

(五)依据第257(1)(f)条的规定,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缴付一笔款项,数额为131,522元;

(六)依据第257(1)(g)条的规定,建议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对他采取纪律行动;以及

(七)依据第262(2)(b)(v)条的规定,向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提供审裁处整份报告书。

  审裁处就德泰中华进行的研讯程序涉及两名指明人士,收取二十三名证人的口头证供,并进行了合共二十三天的正式聆讯。



2012年8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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