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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常规化(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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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於今日(八月十日)常规化,两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认可核证机关,可由今日起申请为其所发的证书取得互认资格。

  获得互认资格的电子签名证书,在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内,将受到粤港两地法律保护。

  由在广东省获得证书互认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并符合《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的电子签名证书所产生的电子签名,在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相关适用范围内,与书面文件上的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反之,由在香港特区获得证书互认资格的认可核证机关签发、符合《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的认可电子签名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适用范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内与广东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发言人说:「我们期望常规化后,特别是有了法律保护,『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能取得普遍认受和持续发展。我们希望透过加强粤港两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安全和可靠性,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跨境贸易,从而推动香港经济长远发展。」

  「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是《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相关措施。自二○一○年四月公布《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申请程序》后,两地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参与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项目,为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累积经验。

  两地政府参考了试点项目所得的经验,共同制定了《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并以此将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在粤港两地常规化。

  为配合《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相应地修改了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刊登的《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并於二○一二年七月六日在政府宪报刊登。按该业务守则,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在今日公布《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和该办法要求的《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证书策略》。

  香港的认可核证机关现在可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核证机关认可办事处)申请签发符合互认资格的认可电子签名证书,申请详情和《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请浏览www.ogcio.gov.hk/tc/business/mainland/hk_guangdong_ecert_recognition.htm。



2012年8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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