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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局长与传媒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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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八月三日)就他家人投资旧楼的事宜会见传媒的谈话内容∶

  各位早晨。就近日社会对我太太家族公司投资旧楼一事的报道,我和太太在前晚已分别发出声明。我想借这个机会进一步澄清一些事实。

  众所周知,屋宇署一直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即使个别个案涉及高级政府官员,他们都会依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执法政策,不偏不倚地采取行动,署方并不会因业主的身分作任何特别安排。

  这个个案由於涉及我的家人,屋宇署不会向我汇报他们就这个案的工作。屋宇署作为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及执法工作,局方一向也不会对他们作出任何指示。

  我太太不太习惯面对传媒,她要求我代她在这里重申几点:

* 报章报道在上海街和大角咀的两个物业涉嫌违规改建,我太太并没有批准,她更加没有经营浻房;

* 该两份租约订明该两个单位是不可以分租、不可以转租;

* 「景捷发展有限公司」的租务事宜一直是由另一股东打理,故对承租人怀疑将单位违规改建并经营浻房,她全不知情;

* 她在「景捷」实质所占股权并非控制性,但不论持股多少,作为前董事,都要承担责任,所以在她知道后,已马上采取行动纠正;

* 就她所占股权这事,由於有传媒提出问题,我太太稍后会发出声明解释;

* 对於「景捷」可能少交税款的揣测,这完全与事实不符;

* 她已要求「景捷」在收回该两个单位后,尽快将所有可能违规的情况,妥善处理,确保符合有关条例和规定;

* 她亦正联络其他股东,商讨全数出售她在「景捷」的股权,以释除公众的疑虑。

  以上是太太希望我代她表达的几点。

  最后,我想强调我从来不是「景捷」的股东,在公司成立的初期,我曾担任这间公司的董事,但在一九九七年,即差不多十五年前已离任。

  正如我太太的声明所指,我是知道我太太有物业在大角咀和上海街,对於有关物业的租务安排及详情,我全不知情。

  对於今次事件引起公众的疑虑,我和我太太深感遗憾。多谢大家。

记者:有报章指你们透过海外公司持有「景捷」,有否此事?你虽然说全不知情,但是否不知道便可以撇清关系,作为发展局局长也拥有持有浻房物业的公司,你对此有何看法?

发展局局长:你第一条问题是关於海外公司。的确,「景捷」的股东是透过海外公司持有「景捷」的股份,不过我并非其中一个股东。在香港,以海外公司作控股公司而持有香港公司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时候是为了遗产承传、私隐等各方面的问题。至於你提到我的责任问题,我想跟大家说,正如我刚才提到,这间公司成立的初期,我曾经是董事,但我在差不多十五年前,即一九九七年辞任,对於这间公司的租务详请,事实上我是不知道的。

记者:你太太持有一些拥有浻房物业的公司,而你的职位会做很多关於浻房的工作,她则做很多旧楼买卖,会否有利益冲突?

发展局局长:第一,正如我刚才所说,屋宇署会依法处理,我也会依法处理;第二,作为委任官员,我们有严谨的行为守则和规避利益冲突的做法,我会完全遵守;第三,我太太已经发了声明,她会要求「景捷」公司采取行动,收回这两个单位,然后将所有涉嫌违规的情况恰当处理;最后一点,正如我刚才所说,她对我说她现在正联络其他股东,商谈将她在此公司的股权全数售出。

记者:你说你和你太太都不知道「景捷」的业务,为什么你太太会替「景捷」签地租和交地租?可否透露另一位负责租务的股东的身分,他和你太太的关系是什么?是否你们家族的成员?

发展局局长:我会将你的两个问题转交我太太,我相信她会回覆你的。

记者:那么你自己是不清楚的?

发展局局长:不清楚。

记者:你和你太太有否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些旧楼的单位,当中可能涉及浻房、违规或僭建?可否解释一下,如果有的话,有多少?另外,会否与你作为发展局局长的工作有抵触呢?

发展局局长:我自己本身并没有任何物业。

记者:你说你完全不知道租务的安排,是否想将所有责任推卸到太太身上?

发展局局长:绝对无此情况,我所说的只是客观事实。

记者:涉及的另一位股东是否林桂明?林桂明是否在你公司任会计师呢?

发展局局长:我会将你的提问转交我太太,由她回答。

记者:就这宗事件,现在交予谁负责?

发展局局长:屋宇署内有不同职级的同事,他们按层授权,会有相关的同事处理。

  多谢大家。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2年8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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