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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界别组成团体应提醒选民留意投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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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事务处今日(八月一日)发信予功能界别的组成团体,要求它们提醒会员,如不再符合资格登记为所属功能界别的选民,切勿在今年九月九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中的功能界别选举投票,否则会触犯选举法例。

  选举事务处发言人说:「《立法会条例》(第542章)清楚订明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的资格。根据该条例第53(1)(b)条,如某人或团体已不再有资格登记为某功能界别的选民,他或该团体便会丧失在该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的资格。此外,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第16(1)(a)条,任何人明知他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罚款$500,000及监禁七年。」

  他说:「今年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已於七月十八日发表,其后如有某功能界别的选民不再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便丧失於今年立法会选举中在该有关功能界别的投票资格。若组成团体发现有会员因会籍或其他资格变动而令他丧失投票资格,应尽快通知有关会员切勿在选举中投票,并将更新的会员资料提交选举事务处跟进。」



2012年8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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