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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经营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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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今日(七月十八日)分别被判罚款三万元及一万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于去年十一月巡查旺角通菜街一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该旅馆一房间。另外,牌照处人员亦于今年一月巡查北角锦屏街一所怀疑无牌旅馆,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该旅馆一房间。

  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两间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经营旅馆的女子及男子分别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于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7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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