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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批准《201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修订)规例》而动议的决议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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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就批准《201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修订)规例》而动议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内的议案。

  议案旨在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下称《一般规例》),以引入建议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补偿基金(下称补偿基金)暂停和恢复征费机制。

  补偿基金在一九九九年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称《强积金条例》)第17(1)条成立。基金的目的,是要在核准受托人或其他与管理计划有关的人,因失当或违法行为导致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蒙受损失并无力作赔偿时,予以补偿。
 
  基金成立时,政府一笔过提供了六亿元的种子基金。自强制性公积金(下称强积金)制度在二○○○年实施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下称积金局)一直就补偿基金收取征费,征费率为每年强积金计划资产净值的0.03%。至今,补偿基金已累积超过16亿元的资产。

  考虑到《强积金条例》下的规管制度和严格规定,积金局估计向补偿基金提出申索的机会应属微乎其微。事实上,自强积金制度实施至今,补偿基金并没有收过任何索偿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在补偿基金的储备累积至合理水平时暂停征费,待补偿基金降至低於预设水平时才恢复征费,是审慎的做法。这模式可避免补偿基金不必要地持续向计划成员征费。证券业的投资者赔偿基金也是采用这种模式。
 
  基於缺乏本地或海外强积金索偿个案作精算参数,在厘定补偿基金的合理水平时,积金局参考了在强积金制度中有较大可能招致补偿申索的风险。《强积金条例》下,各个强积金基金投资於单一发行人所发行的投资项目,一般不得超逾该基金总资产值的10%。积金局按如受托人不遵从这分散投资规定可对成分基金或强积金计划造成的影响,建议把储备水平下限及上限分别定为10亿元及14亿元。积金局会适时检讨最合适的储备水平,以确保机制继续有效运作。

  为确保积金局能因应市场情况及时作出反应,我们建议应参照适用证券行业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做法,设立恢复和暂停征费机制。就此,我们建议赋权积金局,如补偿基金在某财政年度终结日的经审核资产净值超出储备水平上限(即14亿元)或下限(即10亿元),积金局即可分别命令暂停或恢复征费。另外我们亦建议容许积金局在可能出现特殊情况下,主要是补偿基金水平於短期内因可预见情况会有较大幅度变更,在谘询财政司司长后,不作出暂停或恢复征费的命令。

  主席,现时补偿基金的0.03%征费,是由强积金计划的资产支付的。如建议获得通过,补偿基金就可以从二○一二年第三季起暂停征费。以二○一一年十二月底约3,560亿元的强积金资产计算,暂停征费约为计划成员每年节省一亿元,令更多强积金供款直接作为他们的退休保障。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议案,落实引入有关补偿基金暂停和恢复征费的建议。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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