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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议员的意见。与各位议员一样,政府殷切希望早日通过这个议案,尽早扩大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让更多市民受惠。然而原定在五月二日动议的决议案要延至今天才获得讨论。
就刚才议员提出的事项,我作一些回应。法律援助是由公帑资助,我们需要确保提供予有经济需要的人士。所以,如果受助人有能力分担延聘法律代表的费用,他便应缴付与经济能力相称的分担费。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辅助计划)更是一项财政自给的计划,需要从受助人收取分担费及在诉讼中讨回的赔偿来支持。
我了解议员关注辅助计划能否帮助到就劳资审裁处上诉个案申请法律援助的雇员,关注欲讨回工资的雇员会难以支付65,000元的中期分担费。其实,大部分劳资审裁处上诉个案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财务资源,均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计划(普通计划)的申请资格,即财务资源少於26万元。在过去五年,百分之八十四就劳资审裁处上诉个案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均能通过普通计划下的经济审查。在该计划下,财务资源少於20,000元的受助人无须缴付任何费用。至於财务资源高於20,000元的受助人,则视乎他们财务资源的多寡,须缴付的分担费介乎2,000元至65,000元之间。如受助人胜诉,在扣除基本讼费后,除可获得讨回的补偿金外,亦可获退还上述的分担费。
我们现在建议把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劳资审裁处的上诉个案,目的是向那些财务资源介乎26万元至130万元的中产雇员提供援助。我们在制订扩大辅助计划的建议时,考虑了雇员於劳资审裁处上诉案中所面对的困难,所以我们亦建议豁免此类案件缴付在扩大辅助计划后适用於其他新案件类别经调高的申请费和分担费比率。不过,基於辅助计划财政自给的原则,而且涉及使用公帑协助个别受助人进行诉讼,我们认为在帮助受助人的同时,视乎他们的财务资源,受助人应有责任分担辅助计划为他们支付的讼费及开支。如受助人胜诉,在扣除基本讼费和最终分担费后,除可获得讨回的补偿金外,亦可获退还申请费和中期分担费。
有议员建议运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或职业性失聪补偿基金等为雇员在劳资审裁处上诉案中提供财政援助。就破欠基金而言,其资金主要是来自商业登记证的征费,目的是在公司结业、雇主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特惠款项形式为雇员提供安全网,所以雇主被入破产或清盘是基金支付特惠款项的先决条件。而就职业性失聪补偿基金而言,其成立的目的是为受雇从事指定高噪音工作并因长期在过度噪音的环境下工作以致听力损失的人士提供补偿。基金的资金主要是来自雇主投购雇员补偿保险的征款。
我相信议员能够理解,以上两项基金均经过劳资双方及社会详细讨论、为特定的项目而设立,亦受有关法例规范,故此未能用作雇员在上诉的法律程序中的财政援助。我们理解有关建议会交由下一届相关的立法会事务委员会跟进,我们会尽力配合有关的讨论。
考虑到雇员於劳资审裁处上诉案中所面对的困难,我们已建议豁免此类案件缴付在扩大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后适用於其他新案件类别经调高的申请费和分担费比率。
关於将销售衍生工具的申索,除纳入普通法援计划的涵盖范围之内,是否亦纳入辅助法援计划,我们进行过研究。
基於辅助计划财政自给的原则,我们认为暂时不应把销售衍生工具的申索纳入辅助计划的涵盖范围内。我们会在落实本阶段辅助计划的扩大建议,以及因应在普通计划纳入有关法律程序的实际个案后,检讨将来是否应把这些申索纳入辅助计划内。在检讨的过程中,我们会继续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员会及有关持分者,包括两个法律专业团体保持沟通。
至於议员提出关於大厦单位强拍的法援问题,在现阶段,我们认为不应将这类申索包括在辅助计划涵盖范围之内,因为这类申索有违辅助计划仅限於涉及金钱申索的原则。在土地审裁处应讯的楼宇少数份数拥有人,他们反对多数份数拥有人的强制售卖申请,反对的主要是售卖条件。换言之,争议事项多数与估值而非法律事宜有关,并且不涉及金钱的赔偿。我们已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这个考虑,事务委员会亦同意现阶段不纳入这类申索。
正如我开始发言时所述,在通过了今日拟议的决议案后,我们会制订相关的修订规例,争取尽早提请新一届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一笔过注资一亿元予辅助计划基金。我们希望在今年内正式生效,扩大法援涵盖的范围。
主席,我谨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扩大普通计划及辅助计划的服务范围。
完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