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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和《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A条提出的决议案委任终审法院常任及非常任法官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十分感谢资深司法任命建议小组委员会对於建议任命的支持,我亦很小心聆听了几位议员的发言。
事实上,在资深司法任命建议小组委员会的讨论中,刚才吴霭仪议员提到的一些委员提出的问题和关注,已经获得政府当局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秘书的回应。本来我不应该再重复,尤其是考虑到在会议结束前还有相当多的民生项目本会需要处理,但因为有四位议员不约而同地提到邓桢法官和包致金法官的年龄;而余若薇议员,如果我没有听错的话,亦说不知道什么理由年纪较轻的包致金法官未获得延任,所以为了本会议事纪录的全面,我必须再次陈述曾经已经向资深司法任命建议小组委员会提出了的回应。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政策是这样的:司法职位的任期不应自动延续超逾至有关人员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任期获延续应视为一个特殊情况,一般来说需符合下列两项条件才可以获得批准。第一,就是司法机构有运作上的需要,包括连贯性的需要;以及第二,任期的延续是不会阻碍合适下级法院法官晋升。以上的政策其实是早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制定,并自此划一地应用於所有的司法任命。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考虑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任期应否延续时,亦应用了我刚才所说的推荐委员会的政策。包致金法官将於二○一二年十月达到六十五岁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届时他出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时间将会超过十五年。首席法官认为就包致金法官的情况来说,在运作上没有特殊的连贯性需要,首席法官亦认为高等法院法官当中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晋升为终审法院的常任法官。
基於刚才所说的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以及要划一应用推荐委员会一贯的延任政策,所以包致金法官延任的问题根本并不存在。包致金法官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达到六十五岁正常退休年龄时离任,随之就出现常任法官的空缺,因此填补这个空缺一事,就在早前提交了推荐委员会来处理。
《基本法》第92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是应该根据他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推荐委员会就任何司法任命向行政长官作出的推荐均是严格遵照《基本法》第92条的规定行事。
推荐委员会知悉所有高等法院的法官,包括邓桢法官,皆符合资格纳入考虑之列,推荐委员会亦同意三名高等法院的法官,包括邓桢法官,应该列入这个短的名单。推荐委员会详细考虑这三名法官是否适合晋升后,就认为邓桢法官是最适合填补这个常任法官空缺的人选。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4(2)(b)条订明,已经达六十五岁人士是可以获委任为常任法官,任期三年。据此,推荐委员会决议通过向行政长官推荐任命邓桢法官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为期三年。
主席,邓桢法官、包致金法官和范理申勋爵都是出色的法官,委任他们将有助香港终审法院继续在维护法治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事实上,要维护法治,不单是司法机构的责任,亦不单是终审法院法官的责任,是一个行政、立法、司法的共同责任。
司法独立是受到《基本法》的保障。自回归以来,每一届的行政机关,亦都是依《基本法》来办事,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个方针。
在本月一日第四届特区政府成立时,我与我的问责团队每一位人士均严肃宣誓,我们会定必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遵守法律,服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以,我们维护法治的决心是不容置疑的。
主席,我请各位议员同意有关的任命。多谢主席。
完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