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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修订)附例》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第一项议案。
根据东区海底隧道(东隧)、大老山隧道(大隧)、西区海底隧道(西隧)与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又称「三号干线」)四条「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隧道的相关条例,专营商可透过修订其相关附例,就隧道区内的管制及营运等事宜作出规定。有关的附例须经立法会批准才可订立。我今天会动议四项议案作表决,逐一就上述四条隧道的相关附例提出修订。建议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订明四条隧道采用划一的自动收费标志、容许专营商以照明交通标志管制交通及行人、订明车辆拥有人缴付隧道费的责任、更清楚订明部分车辆在隧道的车速限制,以及可使用的行车线。修订均属技术性质,目的是使有关附例与政府隧道规例或其他「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隧道的专营商所订定的附例一致。由於四间隧道专营商建议的部分修订相同或类近,我会先就修订的重点作整体性的介绍,然后我会介绍第一项议案的内容,之后在动议其余三项议案时,再逐一介绍其修订内容。
划一自动收费标志
二零零九年五月,我们向立法会提出修订政府隧道规例的建议,在所有政府收费隧道、道路及管制区采用划一的自动收费标志。根据当时的计划,在政府各收费隧道、道路及管制区采用了划一的自动收费标志后,四间「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的隧道专营商便会跟随。四间隧道专营商现提出这项修订。
采用照明交通标志规管隧道交通
目前,政府各收费隧道、管制区和三号干线均采用有照明交通标志或发光二极管交通标志规管交通。东隧、大隧和西隧的专营商建议修订其附例,赋权他们也可采用这类照明交通标志规管隧道区的交通。
缴付隧道费的法律责任
西隧和三号干线的附例订明,使用隧道的车辆的驾驶人或者车辆的拥有人均有法律责任缴付隧道费,但东隧和大隧的附例只订明车辆的驾驶人须缴付隧道费。东隧和大隧的专营商建议修订其附例,订明车辆拥有人亦有法律责任缴付隧道费,减少逃避缴付隧道费的情况。
西隧和三号干线的速度限制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40条规定,某类车辆,即巴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以及由暂准驾驶执照持有人驾驶的车辆的车速在任何道路均不可高於每小时70公里,即使有关的道路容许较高的车速。
西隧及三号干线的大榄隧道的最高行车速度可达每小时80公里,而现时有关附例未有订明上述的车辆在有关的行车隧道内行驶的车速不可高於每小时70公里,西隧和三号干线的专营商建议修订其附例,清楚订明上述类别车辆在隧道的最高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至於东隧和大隧,由於它们的最高车速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因此并不须要修订其附例。
容许中型和重型货车使用西隧的左线及中线
目前,本港所有双程三线隧道均容许中型和重型货车使用隧道的左线及中线,惟西隧的附例只容许中型和重型货车使用隧道左线。西隧专营商建议修订其附例,容许中型和重型货车使用隧道的中线。相对现时有关车辆只可使用一条行车线,建议的安排会使隧道的交通更畅顺。
以上是就各附例修订的总体介绍。我现在就所动议的第一项议案作详细介绍。这项议案中的修订是由东隧专营商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根据《东区海底隧道条例》订立,以修订《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附例》(下称《东隧附例》)。
其中三项主要修订已於上述整体介绍时提及:即第一,在《东隧附例》中订明划一的自动收费标志;第二,让隧道专营商可使用照明交通标志管制车辆交通和行人;及第三,订明除车辆的驾驶人外,车辆拥有人亦有法律责任缴付隧道费。
东隧专营商亦建议作出其他简单技术修订,包括规定除车辆驾驶人,所有在隧道区内的人均须遵从隧道人员的命令或指示,更新「使用低灯」的标志,以及移除电单车不准使用「不设找赎」收费亭的过时禁制。
政府当局已审议四间隧道专营商订定的修订附例,实施后会使所有隧道的自动缴费标志及规管要求一致,驾驶者将受惠於隧道区内更畅顺的交通和更安全的道路环境。我恳请议员支持这项议案。
议案如获立法会通过,所有修订附例会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主席,我谨此动议议案。
完
2012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