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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载客取酬被判入狱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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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一岁男子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因载客取酬等罪名被判入狱八个星期及罚款一千三百元。
  
  案情透露,警方於今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落马洲管制站拘捕一名擅自使用车辆以取酬接载内地孕妇来港的内地男司机。他涉嫌「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及「未获授权而取用运输工具」被拘捕,其后被落案起诉。

  警方其后检验涉案的车辆,发现该车辆的状态未能符合标准。被告遂被加控「使用一辆并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状态的车辆」及「驾驶时车上没有装有白色车前灯」。

  被告今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及罚款。

  警方提醒市民,任何人如未获车辆拥有人同意,而擅自使用车辆,最高可被判入狱七年。此外,任何人如使用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车辆用作取酬载客,会触犯「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及「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罪。触犯「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行的最高刑罚则为罚款一万元、入狱十二个月及取消驾驶执照超过三年;而触犯「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罪的最高刑罚则为罚款一万元及入狱六个月。

  市民如乘坐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车辆而向司机支付车资,在意外发生后亦不能获保险赔偿。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二百四十八号



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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