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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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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七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及其他委员,就《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供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在草案审议期间,委员会邀请了市民及业界发表意见,并就《条例草案》的实施及运作细节作详细讨论。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加强打击针对消费者的不良营商手法,使消费者能按自己的自由意志,并在有足够及正确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交易决定。《条例草案》从新增罪行、加强执法效能及消费者申索三方面手,多角度增加对消费者的保障。《条例草案》内的各项立法建议,都在我们於二○一○年进行的公众谘询,获得普遍支持。

草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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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罪行

  首先,《条例草案》将引进多项新增罪行,打击多种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第一,我们建议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禁止商户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於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

  第二,我们建议增订「误导性遗漏」的罪行。如果商户进行营业行为时,根据该行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所有的相关事宜(例如促销时使用的文字),遗漏或隐藏了「重要资料」,或提供的重要资料不明确、含糊或不适时,或无显示他的商业用意(即俗语所谓「做媒」),并因此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该消费者本来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则该商户便干犯「误导性遗漏」的罪行。

  第三,我们建议禁止商户向消费者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如果商户在进行营业行为时,使用骚扰或威迫手段,或向消费者施加不当影响,并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一般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因而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本来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则该商户便干犯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的罪行。

  第四是打击饵诱式广告宣传。凡商户作出广告宣传,表示可按某指明价格供应某产品,但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他能在合理期间内,以订明价格提供合理数量的该产品,或该商户没有在合理期间内,按价格提供合理数量的该产品,作出该广告宣传的商户即属违法。

  我们同时建议制订禁止「先诱后转销售行为」。这项罪行禁止商户,用指明的价格推销某产品,但意图却是通过任何指明手段(例如拒绝向消费者展示产品或展示欠妥的产品样本)推销另一产品。

  最后,我们建议在《条例》增订罪行,直接打击有关预缴式消费出现的问题。我们建议,如果商户就产品接受消费者付款时,有意图不供应该产品,或供应有重大分别的产品,即干犯「不当地接受付款」的罪行。此外,如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商户能在指定期间或合理时间内提供产品,商户也会干犯该罪行。

  干犯上述任何新增罪行,最高刑罚是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二.执法

  执法方面,我们建议由香港海关主力负责执行新增罪行的执法工作,并赋予通讯事务管理局相关的执法权力,就直接与电讯和广播牌照持有人的持牌服务有关的营业行为执法。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应该赋权执法机关更多的规管工具,以回应不同的情况,采取最为相称和适当的行动。《条例草案》设立遵从为本的民事执法机制,鼓励商户遵从法例,并加快解决消费纠纷。根据这个机制,执法机关有权要求涉嫌使用不良营商手法的商户作出承诺,停止和不重犯违规的行为。如有需要,执法机关有权向法庭申请强制令。我们预期这个机制可以较快地解决消费纠纷,并且与刑事惩处相辅相成,更有效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消费者申索

  《条例草案》亦协助受屈消费者获得补偿公义。《条例草案》建议订立权利,让任何人士,如因有人针对其作出不良营商手法,而令其蒙受损失或损害,可提起私人诉讼,以追讨损害赔偿。另外,我们建议,因干犯上述任何罪行而被定罪者,法庭可命令该被定罪者向因有关罪行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任何人士作出补偿。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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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我们听取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提出相关的技术性修订,使草案内容更为完善,并更合适地反映政策原意。我稍后将会在委员会审议阶段介绍修订的内容。所有建议的修正案均获法案委员会支持。

  我们完全理解零售业界对《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文运作的关注。我希望重申,是次立法建议的目标,是阻吓业内害群之马,防止他们作出损害消费者信心、以至本港声誉的不良营商手法。这些新措施,不但不会窒碍商户的营商空间,反而会为殷实商户提供更公平的环境,让他们与消费者共同得益。在草案审议期间,方刚议员、黄定光议员及业界代表等曾因应现时某些的做法提出例子,向我们查询会否触犯法例。我们明白业界的合理担忧,但其实有关例子大多是出於一些对《条例草案》运作的误解,商户及前线员工并不大可能会因而误堕法网。而目前条文的法律草拟方式及各项免责辩护条款,已为殷实商户提供足够的保障,我们认为业界实在无须过虑。

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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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今日立法会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如果《条例草案》获通过,将为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奠下壑石,但我们的工作并不会因此停步。

甲.执法指引

  我们会发出执法指引,协助业界及消费者了解法例的运作。有关的指引的拟稿大纲,早前已呈交法案委员会讨论,而指引的最终版本将来亦会公开发布。执法机关在制定指引的过程中会按《条例草案》的要求邀请公众参与,包括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提倡消费权益的组织及业界,希望能集思广益。其中,我们会继续收集业界就现时业内做法所提出的例子,并且考虑在执法指引中引用部分有参考价值的例子。

乙.宣传及公众教育


  我们会加强宣传及公众教育,一方面让商户明白如何遵从新法例的要求,除了前述的执法指引之外,我们亦会与零售业界持续地交流及研讨,协助他们及早纠正以及避免可能违法的行为;另一方面教育消费者了解法例内容,使他们更明白所获的保障范围,同时继续宣扬精明消费的理念,提醒消费者不应过度依赖法例的规管,而应该对自己负责,在作出消费决定前审慎地考虑。

丙.实施时间

  上述的工作将会在《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尽早展开;与此同时,我们会对执法人员展开训练工作,并协调各相关机关(包括各执法机关及消费者委员会等)的分工和转介机制。我们会预留充分时间进行有关工作,确保《条例草案》实施时运作畅顺。就此,如果《条例草案》获通过,我们希望可於二○一三年年内全面施行《条例草案》。

丁.其他相关事宜

  法案委员会要求我们就冷静期的安排在此作交代。正如我们在法案委员会会议席上所述,我们在二○一一年年初发表的谘询报告内,建议扩大冷静期的适用范围。继后我们与业界沟通并小心推敲,认为有些具体运作事宜需要从长计议。为尽快处理不良营商手法,本《条例草案》并没有包括强制订立冷静期的条文。

  在全力完成上述的准备工作之后,我们会就冷静期安排等其他公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议题,与各持份者作更详细及聚焦地探讨和研究。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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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条例草案》在保障消费者之余,亦可打击使用不良营商手法的商户,从而为殷实商户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并让香港的消费者保障制度追上其他先进经济体的水平。我们相信《条例草案》将有助巩固消费者信心,同时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及维护殷实商户的营商空间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事实上,此政策已酝酿多年,并经过广泛谘询及讨论,公众及本会议员亦普遍支持应尽快落实有关方案。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我稍后提出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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