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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7条(政府修正案及吴霭仪议员修正案)合并辩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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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7条(政府修正案及吴霭仪议员修正案)合并辩论发言的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7条,修正案文本已于早前发送给各位议员。

  《条例草案》第7条主要订明声请范围、提出及审核的具体方法、设立上诉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提出以下修订。

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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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订明入境事务主任必须要求声请人出席会面,以确保所有声请人均获安排会面。

  我们亦同意,将《禁止酷刑公约》第3(2)条的规定加入《条例草案》,即在审核时须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情况。

  至于刚才全体委员会已通过两项与上诉范围有关的修正案,亦涉及第7条内的若干条文,须作出相应技术修正。

  以上由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均得到法案委员会支持。

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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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声请人须填交酷刑声请表格的时限,一概由二十八天大幅延长至九十天。我们认为有关修正并无必要,而且会影响审核声请的进度,以及增加公帑开支,故此我们反对有关修正案。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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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及通过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及反对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



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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