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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4、10、12、13及14条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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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4、10、12、13及14条发言的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4、10、12、13及14条,修正案文本已於早前发送给各位议员。

第10条(干扰上诉委员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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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第10条,将「干扰或以其他方式干预」上诉委员会的程序的行为,列为罪行。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说明只有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干扰委员会,使其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才会构成罪行。
 
第12条(上诉委员会职权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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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第12条与上诉委员会职权和程序有关。除若干程序修订外,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主要建议包括:

(一)声请人主动撤回声请后提出重新启动声请,但遭入境处拒绝,可以提出上诉,由上诉委员会处理;

(二)由上诉委员会接纳为确立的声请,若果其后出现某些特定的情况,需要撤销确立的声请时,有关决定必须由上诉委员会而并非入境处作出。

第13条(过渡性及保留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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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亦同意委员会建议,修正第13条的过渡性条文,订明并非在合法行使权力或执行职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事情,并不会因过渡性条文而被赋予效力。

第4条(修订《入境条例》第17I条-雇用不可合法受雇
的人乃属犯罪)、第14条(修订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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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第4条(修订《入境条例》第17I条-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乃属犯罪),以及第14条(修订担保书),我们亦就这两条作出了技术上的修订。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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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以上所有修正建议,均得到法案委员会支持。我恳请议员支持及通过修正案。



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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