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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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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201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江华议员和各委员,在过去七个多月进行了15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

《草案》目的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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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区政府十分重视履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国际责任。二○○九年十二月,我们根据法庭的裁决改进了酷刑声请审核机制,提供公费法律支援制度,使审核程序更加公平。《条例草案》目的是订立法定的审核机制,为经改进的审核机制提供法律基础。

  我们将《公约》的酷刑定义列入《条例草案》,所有酷刑声请必须符合定义。《公约》定义指明:酷刑并不包括「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的疼痛或痛苦」;然而,联合国相关委员会曾指出,依法讯问疑犯或处罚罪犯,若不符合国际法中就保障人权方面的要求,亦可构成《公约》所指的酷刑。我亦想在这里说明,除在《入境条例》外,我们并没计划将此酷刑定义伸延至其他法例。

  《条例草案》订明,提出和审核声请的法定程序重要的一环,包括声请人必须提交声请表格、入境处必须安排审核会面等。如声请人不服处方决定,可提出上诉,由具法律背景的上诉委员会委员作出最终决定。

  此外,《条例草案》就其他相关事宜亦作出规定:包括授权入境处处长,可在特殊情况下酌情批准获确立的声请人在港工作;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的声请人,不会视作通常居于香港;声请人在审核过程中作出虚假、失实陈述或使用伪造文件,即属犯罪。

  我们亦对《逃犯条例》作出相应修订,确保由逃犯提出的酷刑声请,亦须按照《条例草案》的法定机制处理。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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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提出不少宝贵意见。经仔细考虑,我们采纳了多项委员会的建议。稍后,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有关的修正案。

难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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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有议员指出法定机构应一并处理难民审核,政府必须重申,联合国《难民公约》一直都不适用于香港。贸然改变难民政策,甚至提供庇护,制度被滥用的风险将会相当高,并可能为香港带来沉重的社会和经济负担。因此我们不会改变此制度。

酌情批准已确立的声请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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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担心容许已确立的声请人工作会影响本地工人就业。现时已获确立的声请只有一宗。即使某一宗声请获确立,并不代表该声请人有权在香港工作。《条例草案》授权入境处处长在特殊的情况下,酌情批准已确立的声请人在港工作。此举可以让处长在处理有关申请时,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对本地劳工蒥场的影响。

  至于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将不必要地延长审核程序,亦会增加公帑支出。我会在全体委员会阶段,详加解释政府反对的立场。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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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目前,有接近5,700名声请人等候审核,亦不断有新的声请,社会各界均十分关注,如何可以公平审核声请,同时有效维持入境管制。处理酷刑声请的总开支,每年超过三亿元。除在二○○八年确立的仅有一宗声请外,至今未有其他获确立的个案。此亦说明,机制存在被滥用的空间。在法案委员会的严谨审议和支持下,我们有信心,政府的修正案将令《条例草案》更完善,亦在公平审核和防止滥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二读,并支持我稍后所提出的各项修正案。



2012年7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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