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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二读新订条文及标题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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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二读新订条文及标题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及标题。

  如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没有遵守建议的第7ACA条所订的加额保险规定,现建议的处罚是,所有合伙人会失去有限法律责任合伙的保障。我们的政策用意,并非要阻止那些仅仅没有遵守加额保险规定的律师,取得执业证书或以律师资格行事。建议的草案第3A及3B条会落实这项政策用意。

  新订的草案第5A条旨在赋权香港律师会的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73A条在弥偿规则中订定条文,从而更有效地施行建议的第7ACA条中有关加额保险的规定。该条亦容许制定规则以赋权理事会采取步骤,以确定弥偿规则是否正获或已获遵从。
 
  为赋权律师会有效监察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有否遵守新建议的第7ACA条所订的加额保险规定,我们建议有限法律责任合伙须在该律师行开始营业后14天内,向律师会提供该律师行已遵守加额保险规定的证据。此外,我们亦建议,如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没有投购所需的加额保险,则须在该事实发生后14天内通知律师会。新建议的草案第5B及5C条修订《律师执业规则》及《外地律师执业规则》,以落实所提及的政策用意。

  主席,我谨此提出动议。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2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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