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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法庭对未服监禁刑罚人士成为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资格而作出的裁决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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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应原讼法庭於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就两宗有关未服监禁刑罚人士成为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资格的权利的司法覆核案件而作出的裁决,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今日(七月十二日)作出以下声明:

  「一向以来,立法会选举均依照由立法会制订的相关选举法例举行。《立法会条例》第39(1)(b)条规定被判监禁而未服刑人士丧失获提名为立法会选举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的条文,已存在多年。

  原讼法庭就有关司法覆核申请颁下判词,裁定《立法会条例》第39(1)(b)条对被选举权的限制不符合相称的原则,并宣告该条文不合宪。

  在细心研判判词后,当局决定不会就裁决提出上诉。我们认为此决定有利於即将於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能明确及顺利地进行。然而,当局认为《条例》第39(1)(b)条是为了达致合法目的而制订,有需要仔细地再考虑各种支持及反对丧失参选资格的因素。我们有需要维持公众对立法会以及立法会议员的信心,并确保立法会顺利运作以及维持公众对选举制度的信心。

  就此,当局会就未服监禁刑罚人士参加立法会选举的资格进行检讨。我们会在适当时候就此及其他相关事宜谘询公众。如有需要,我们会建议对相关的选举法例作出适当修订。

  在此期间,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会继续按照现行的选举法例,包括原讼法庭的最新裁决进行。」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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