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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公司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第399条合并辩论首次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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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公司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对第399条合并辩论的首次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399条。

  第399条是关於核数师报告内容的相关刑责问题。我先简单介绍订立条文的政策目标和背景。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在很大程度上信赖独立专业核数师的工作和报告。如公司的财务报表有不妥之处,核数师有责任在核数师报告中作出警示。现行《公司条例》规定,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核数师要在报告中述明有关事实:

  一、财务报表与会计纪录并不一致;
  二、核数师没有取得所有尽其所知所信对其审计工作必需的资料及解释。

  对於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而言,这是两项非常重要的陈述。然而,现行《公司条例》并没有针对违反有关规定施加罚则,以致有关当局未能执法。有公众意见指出,政府应该堵塞漏洞,令这些公司法的要求不致形同虚设。为了利便核数师履行其法律责任,《公司条例草案》亦加大了核数师向公司有关人员索取资料的权力,并对违反要求的公司人员施加罚则。

  在参考英国《2006年公司法》,和经过广泛公众谘询后,《公司条例草案》保留有关规定,并建议新增第399条引入刑责,目的是阐明如果核数师或其合伙人、执业法团中的成员或高级人员、雇员及代理人中合资格获委任为核数师的人,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导致上述两项陈述没有载於核数师报告,法庭可以施加最高上限为$150,000的罚款。这项建议对於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度和真确性,保障投资者和与公司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进一步完善对核数师的规管制度,至为重要。

  法案委员会曾反覆讨论第399条。在今年三月的会议上,委员认为原有条文涵盖的对象范围过阔,建议收窄。应法案委员会要求,我们就如何修订该条文,谘询香港会计师公会及上市公司商会。由於香港会计师公会仍反对引入刑责,故法案委员会在五月十六日举行关於第399条的专门会议,听取会计师公会在内各方面的意见。在综合考虑政府和各方面的意见后,法案委员会在五月二十六日会议上同意政府提出修正案,亦即我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将第399条涵盖范围收窄为两类人士,而法院会基於客观证据决定一个人是否属此两类人士:

  一、签署核数报告的人;和
  二、在签署核数报告的人的直接权限下,并且就审计工作执行管理职能的人。

  对法案委员会主席陈茂波议员就第399条提出的关注,我要强调,一直以来我们是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处理相关的修正案。五月初,部分会计界人士向我们指出,第399条原条文在执行上或会出现问题。但由於当时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是如何收窄原有条文的涵盖范围,因此无需要再深入探究原条文是否存在问题。

  六月十五日,我们正式向立法会提交政府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其后,我们得悉有议员希望以第399条原条文为基础提出修正案。鉴於早前已有人对原条文的执行提出疑问,我们认为有必要征询法律意见。我们其后得到的法律意见,指出原有的第399条在执行上可能存有漏洞。故此我们在六月二十八日再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希望议员对原有条文和各项相关修正案有较全面的了解。

  我们知道会计界人士对第399条存在关注和忧虑,这是可以理解的。他们最主要的关注是两方面:一是「罔顾后果」的测试,二是年资尚浅的核数师会否因缺乏经验而误堕法网。我希望就这两点进一步解释。

  首先是对於「罔顾后果」的测试。部分人士认为,核数师工作涉及很多专业判断,担心若引入第399条,会因疏忽而负上刑责。我必须指出,引入第399条的原意并非将疏忽行为刑事化。该条只是针对须载列的两项重要陈述没有载於报告内的情况。因罔顾后果行事而定罪的门槛十分高,在香港已有明确的案例,控方必须证明至没有合理疑点的程度,被告的思想状态是知道有关环境中存在风险,又或是知道有关结果会发生的风险,而承担该风险并不合理,但仍罔顾后果地行事。如果被告基於年龄或个人特点而确实不了解或不能预知有关风险,则不可被视为有罪。事实上,法院定罪前亦会考虑定罪是否合理及是否与案情相称。

  对於业界比较关注年资较浅的核数师,例如仍未获取专业资格的核数师,会否因缺乏经验而违反第399条的问题,首先我要强调,我们的政策是针对那些负有主要责任、对核数师报告当中应否作出相关陈述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士。结合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和政府的检控政策,我们可以看到,要一位年轻及缺乏经验的核数师承担刑责,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首先,有关核数师必须在签署核数报告的核数师的直接权限下行事。换言之,如果有关核数师与签署人之间尚有其他管理层,则该核数师将免受刑责。

  第二,有关核数师须就该项审计工作执行管理职能(managerial function)。在普通法中,有权威个案解释,管理者(manager),是那些有真正职权的人士,或有权力及责任处理政策和策略的决策者,而非那些具备某些「较高行政职能」的人士。由此引伸,如有涉及年轻及缺乏经验的核数师的个案,即使有关核数师可能在签署核数师报告的核数师的直接权限下工作,但如果有关核数师并非有真正职权或真正的决策者,一般而言,有关核数师应不会被视为就审计工作执行管理职能。

  第三,有关核数师必须导致有关陈述没有载於核数师报告内。要证明一个核数师有足够的影响力去「导致」这个后果,并且这个证明必须达到刑事罪行所需要的没有合理疑点的程度,当事人的年资越浅,控方就越难举证。

  第四,控方必须证明有关核数师在当时的思想状态是明知或罔顾后果,而控方考虑的证据为干犯罪行当日,即拟备核数师报告时的证据,而不能根据事后才可以作出的专业判断作为证据。撇除我刚才提到要证明这种思想状态所需的高门槛问题外,要证明一位年资浅、经验不足的核数师具备专业判断去了解或预见有关风险,对控方有极高的难度。

  此外,根据政府的检控政策,如果某项指控牵涉数名涉嫌犯罪的人,一般而言,检控人员必须确保只是针对涉案的核心人物来进行检控。当一份核数师报告涉及一名有资格签署报告的高级人员和一名年资尚浅的核数师,谁是核心人物相信是显而易见的。

  即使证据充分,根据律政司检控政策及常规,检控人员亦须考虑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如果某罪行并非严重至明显须提出检控,检控人员会慎重考虑是否有其他处理方式更符合公众利益。如违规者因无心犯错或对罪行存有误解而干犯有关罪行,则可能无须提出检控。视乎个别案情,如因违规而受损害的人士有权寻求民事申诉,亦可能会影响检控人员不提出检控。

  为进一步回应和释除有关的关注,如政府提出的修正案获通过,公司注册处将在谘询律政司后,就该条文提供一些指引,说明条文并不适用於纯粹疏忽的个案,列举「罔顾后果」一词的法律原则和普通法中对该概念所作的重要判例,并提出检控前会考虑的因素,协助业界遵从新法规。

  主席,总结来说,经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修订的第399条已能充分回应核数师对该条文的关注。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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