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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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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女子、一名男子及一间公司今日(七月十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十月巡查尖沙咀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发现该旅馆并非以牌照显示的旅馆名称经营。因此,上述旅馆女持牌人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c)条,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

  在第二宗个案,牌照处人员於去年十二月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旺角旺角道一无牌旅馆的房间。负责管理该旅馆的男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被判罚款三千元。

  在第三宗个案,牌照处人员於本年一月巡查旺角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大厦内另一无牌处所。因此,负责管理上述处所的女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5(1)条,被判罚款二千五百元;而身为上述旅馆持牌人的公司被控在牌照显示的处所以外的地方经营旅馆,违反《旅馆业条例》21(3)(b)条,被判罚款三千元。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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