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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新一届政府的主要官员已经履新,其中据报被指与行政长官关系密切的人士,获委任为审计署署长(下称「署长」),有异於过往由资深公务员出任或由审计署人员晋升署长的情况。据报,现任署长在2005年年底成为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安永」)远东区及中国区主席兼首席合伙人后,曾牵涉两宗审计疏忽事件(包括在2006年安永曾发表报告,指中国商业银行的潜在不良贷款总额高达9,000亿美元,却被人民银行严正驳斥,安永事后收回报告。另外,在2009年安永卷入了雅佳控股(下称「雅佳」)的清盘事件,当时雅佳控股入禀指控安永失职和疏忽,未有履行专业会计师职责,及早就公司账目问题提出警告,向安永提出巨额索偿,当时署长更有参与雅佳的审计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根据《核数条例》,署长是政府帐目的外部审计师,享有广泛权力。署长须熟识政府运作及保持政治中立,回归后两任审计署署长皆是资深审计署人员或资深公务员,政府现时委任并非出身政府的人士出任署长,理据为何;有否评估有关任命对审计署日后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现届署长任职安永期间,涉及两宗审计疏忽事件,政府对署长进行的品格审查的结果为何;有否评估其任命会否打击审计署的公信力;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有报道指出,澳门在回归后的两任审计署署长均由加入政府多年的官员出任;台湾现任及前两任审计长,皆长年在审计部工作;美国现时负责国家审计工作的美国政府责任署总审计长亦长年在该署工作,外国例子显示审计部门首长绝少由并非出身政府的商界人士「空降」,政府在现届署长获委任前,有否研究外地的有关委任安排;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5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核数条例》(第122章)第9条亦规定:「署长在根据本条例执行其职责和行使其权力时,不受任何其他人或主管当局指示或控制。」由此可见,审计署的独立性受法律保障。
行政长官考虑到审计署的法定职能,以及审计署署长所须具备的专业资格、管理能力及个人操守,认为孙德基先生是出任该职位的合适人选。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行政长官的提名,任命孙德基先生为第四届特区政府的审计署署长。孙署长与其他主要官员一样,在履新前已接受并通过深入审查。
审计署署长在任及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例,包括《核数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和《官方机密条例》(第521章)等。其中《核数条例》第4条清楚订明「获委任为审计署署长的人在任职期间须行为良好」,否则可被撤职或被要求退职。
现任审计署署长虽然是以非公务员条件委任,但其合约清楚订明受聘者必须遵守《公务员事务规例》,坚守法治,守正忘私,保持政治中立,不偏不倚及全心全意地执行公务。就避免利益冲突、接受利益和款待及申报私人投资等事宜,现任审计署署长亦须遵守《公务员事务规例》及相关通告的指引。
审计署亦订有详细内部《审计守则》,就该署同事(包括署长本人)的专业及道德标准作出规范。这些守则要求署长及其同事在工作上奉行高水平的诚信和操守,坚守一套核心信念,当中包括专业精神、诚实守正和客观独立等。
此外,审计署的工作受立法会和公众监察。审计署每年定期向立法会提交政府帐目审计报告和衡工量值研究报告书。署长本人会亲自出席立法会相关会议,协助议员审议这些报告。透过这些报告书,立法会和公众可以直接监察审计署的工作,以确保审计署在运作上的中立性和监察政府工作时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
完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