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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无障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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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人口政策督导委员会二○一二年进度报告书预期本港人口老化,二○二九年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25%。要落实政府鼓励长者积极参与社区生活的政策,无障碍社区是其中一项条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曾否因应人口老化的趋势,估算由现在到二○二九年,社会对无障碍通道和设施的需要,以及有多少现行建筑物对高龄人口造成不友善环境,需要改善;若然,结果为何;若否,会否进行有关估算;

(二)会否探讨日本等高龄化国家在制度、政策和法律上有何方法缔造对长者人口友善的环境;

(三)会否研究仿效英国和澳洲等地方,设专业的通行顾问,在兴建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以及提供服务的不同阶段,就无障碍通道和设施的设计和设置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达到法例要求,并因应不同残障人士的不同需要,提供最合适的通道和设施;及

(四)会否仿效挪威,制订二○二五年通行设计行动计划,就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等环节,设立二○二五年的目标及达致该等目标的策略及措施,缔造通行无阻的社区?

答覆:

主席:

  提供无障碍通道及设施,让有需要的人士(包括残疾人士及长者)与其他人士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处所,使用处所内的设施和服务,协助他们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社会的各项活动,融入社群,是政府一贯的政策目标。为达致此政策目标,政府致力建设及改善无障碍环境。我们一方面订定相关法例和行政措施,为有需要人士提供合理通道,让他们可以自由进出处所和社区;另一方面,我们继续与康复界、商界和社区共同协作,推广及落实建设无障碍社会的理念。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至(四)《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建筑物(规划)规例》第72条载述了无障碍通道及设施的设计规定,确保在建筑物内设有适当的无障碍通道及设施,以切合残疾人士及长者的需要。屋宇署并发出《设计手册》,提供有关无障碍通道和设施的指引,以补足《建筑物(规划)规例》第72条的规定。所有新建筑物或现有建筑物的改建、改动或加建,均须符合《建筑物(规划)规例》和《设计手册》现行版本所载列的最新无障碍设计标准。

  《设计手册》於一九八四年首次出版,并因应建筑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在一九九七年及二○○八年更新。换言之,自一九八四年引入有关法例后,所有在一九八四年后提交图则的新建筑物,以及进行改建/加建工程的现有建筑物,在工程完成之时,均已符合当时的无障碍设计标准。《设计手册》除载有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的指引外,亦加入了长者所需设施的章节,针对长者的特别需要及他们常见的体格问题(如步履不稳、视觉模糊、容易跌倒等)提供设计考虑要点,让长者可以在更健康安全的环境下享受生活。

  屋宇署会继续透过社福界、建筑业界、地区及有关团体等不同渠道收集意见,同时参考海外的经验,因应需要就《设计手册》的内容作出修订及更新。事实上,屋宇署在二○○二年检讨《设计手册》时,除广泛谘询业界、有关团体和公众外,亦透过顾问公司研究国际的标准和外国的经验,包括英国、美国、澳洲、日本、挪威等国家的做法,以作参考。经充分考虑所得的资料和意见,并衡量香港的实际环境,政府就《设计手册》一九九七的版本作出修订建议,经立法会通过相关《建筑物(规划)规例》的修订后,制订了《设计手册》二○○八的版本。在日后检讨设计手册的内容时,政府会继续谘询各界和参考海外相关的经验,以持续提升无障碍设计的标准。

  虽然政府建筑物及公共房屋豁免於《建筑物条例》外,但事实上,政府兴建新的政府建筑物时,会参照建筑署制定的通用畅道设施指引,以及《设计手册》所载述的良好作业模式,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尽量达至比上述法例规定更高的标准。公共房屋方面,自二○○二年起,房委会已采用「通用设计」的原则来设计公共房屋,提倡畅道通行的概念及切合不同年龄及残疾人士的不同需要,为长幼及残疾使用者提供畅通无阻,方便及安全的家居及社区环境。

  就无障碍顾问服务方面,在政府的资助下,复康资源协会提供一项以社区为本的建筑顾问服务──「生活环境辅导服务」,就建筑物及设施的设计提供特别资讯和顾问服务,以照顾残疾人士和长者在生活环境方面的需要。服务由建筑界专业人士与复康专科的职业治疗师及物理治疗师携手合作提供。该会除免费为残疾服务使用者、政府部门及非牟利机构提供顾问服务外,亦以收回成本方式为不同机构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2012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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