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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立法会将於本星期三(七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时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在会议上,议员将恢复二读辩论《2012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有关法案若获议员支持及通过二读,将会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并进行三读。
议员议案方面,梁刘柔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五条动议一项拟议决议案,议决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
李永达将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一项拟议决议案。内容为:「本会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2)条授权发展事务委员会行使该条例第9(1)条所授予的权力,以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局长於2012年7月18日前,到发展事务委员会席前,出示就九龙永久码头编号第83号的租契於2012年6月16日届满后的换地安排(包括退回九龙永久码头编号第83号及重批海运码头地段)的所有相关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
李永达亦会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一项拟议决议案。内容如下:「本会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2)条授权发展事务委员会行使该条例第9(1)条所授予的权力,以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於2012年7月18日前,到发展事务委员会席前,出示就山顶贝璐道4号及5号的物业的违例建筑工程(僭建物)的所有与下列事宜相关的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
(一)行政长官或其代表为就该物业的转让交易而委托的律师及专业人士,就该物业有否僭建物所提供的详细资料和意见;
(二)就行政长官於2011年5月时曾向记者表示他已找过律师及专业人士确保该物业没有僭建,当时行政长官所得到的专业意见的详细资料;及
(三)行政长官就该物业涉及僭建物的所有作为。」
李永达亦会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另一项拟议决议案。内容如下:「本会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9(2)条授权发展事务委员会行使该条例第9(1)条所授予的权力,以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局长於2012年7月18日前,到发展事务委员会席前,出示就山顶贝璐道4号及5号的物业的违例建筑工程(僭建物)的所有与下列事宜相关的文据、簿册、纪录或文件:
(一)屋宇署所持有该物业的所有核准图则,以及在实地视察僭建物时画下的图则及拍摄的照片;
(二)屋宇署就该物业所搜集到的资料,以及对比这些资料与核准图则后经整理及分析所得出的结果及发现的任何潜在问题;
(三)屋宇署向业主发送的任何文件(包括处理僭建物的劝谕信),以及业主的回应;
(四)屋宇署就调查及处理该物业停车位对下的楼面空间而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和纠正建议,以及业主的回应;
(五)在发现该物业有僭建物后,屋宇署就有关问题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文件和书信来往;
(六)屋宇署就调查该物业外部及内部有否僭建物的详细报告(包括向业主查询在购入该物业时有否确保该物业没有僭建物,以及业主的回应);
(七)屋宇署接获业主自己或连同认可人士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委托专业人士就该物业有否僭建物进行审视的结果、僭建物的搭建时间及详细资料、安排注册专业人士或承建商清拆僭建物的文件和纪录、就僭建的金属闸门需要补办的手续的文件,以及关於该物业结构的审查报告);
(八)屋宇署於1992年就该物业签发占用许可证而进行验证所得的资料;
(九)该物业可能违反的任何条例,所涉及的法例条款及当局的跟进工作;
(十)地政总署就该物业与业主的任何文件和书信来往;
(十一)规划署就该物业与业主的任何文件和书信来往;
(十二)各政府部门就该等僭建物与业主或其代表会面的纪录;
(十三)当局就该物业的业主进行品格审查时就该物业提述的资料;及
(十四)当局接获该物业的业主就该物业所申报的资料。」
叶国谦将提出一项有关研究梁振英以西九龙填海区概念规划比赛评审团成员身份在该比赛中的参与及相关事宜专责委员会报告的议案。内容为:「本会察悉《研究梁振英先生以西九龙填海区概念规划比赛评审团成员身份在该比赛中的参与及相关事宜专责委员会报告》。」
刘健仪将提出一项告别议案。内容为:「本会已完成工作,现祝愿第五届立法会顺利产生,继续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市民服务。」
在会议上,议员又会就不同政策范畴向政府提出二十项质询,其中六项要求当局作口头答覆。
公众人士可透过立法会网页(www.legco.gov.hk)索取上述会议的议程。谨请注意,有关的议程可能会作出修订,请参阅立法会网页内关於是次会议议程的最新情况。
欢迎市民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公众席旁听会议;如欲预留座位旁听会议,可在办公时间内致电3919 3399,座位先到先得。市民亦可透过立法会网页的「网上广播」系统,即场收看或收听会议。
完
2012年7月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