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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打击违法的收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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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的本会会议答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警方非常重视打击收债公司的违法收债活动。然而,本人得悉,收债活动对债务人造成滋扰的情况近期有恶化趋势,而且银行、财务公司、电讯服务公司、美容服务公司及补习导师雇用收债公司追收顾客欠款的情况亦仍然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去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今,市民就收债公司的滋扰行为向警方举报的个案数字为何;

(二)鉴于上述情况,政府会否重新考虑接纳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二○○二年发表的《规管收债手法》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订立一项骚扰债务人及他人的刑事罪行,以及设立法定的发牌制度监管收债公司;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推出新的执法措施,以遏止收债公司以滋扰手法追讨欠债;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关注不良收债行为对市民构成的滋扰,透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包括加强执法及由各监管机构紧密监察有关业界的收债手法等措施,积极防止及打击这类行为。有关举报数字由二○○七年的16,542宗下降至二○一一年的11,610宗,跌幅达29.8%。就问题的三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警方共接获1,859宗与收债活动有关的刑事罪行举报和9,751宗非刑事滋扰行为的举报,整体数字较二○一○年下降15.2%。今年的首四个月,即二○一二年一月至四月,警方共接获641宗与收债活动有关的刑事罪行举报和3,092宗非刑事滋扰行为的举报,整体数字较去年同期亦下降了4.8%。

(二)就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所公布的《规管收债手法报告书》,当局经仔细研究后,已于二○○五年九月作出详细回应。综合来说,现有法例已有多项法律条文,针对性地打击各种非法收债行为,我们认为无须就收债公司的运作,另订新的刑事罪行或另设发牌制度。警方定以严谨的态度执行法律,对任何涉及刑事的收债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控。对其他非刑事的不良收债个案,警方亦会继续与相关的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协调处理。

  至于与收债活动相关的缠扰行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已于去年发表《有关缠扰行为的谘询文件》,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及拟议法例的主要内容谘询公众。该局现正整理及分析在公众谘询中所收到的意见。

(三)警方非常重视打击违法的收债活动,并不断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执法成效。除成立专责小组,密切监察全港各区不良收债行为的趋势,并且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全面的预防和行动策略外,警方会继续通过加强巡逻及与区内物业管理公司的合作,防范收债公司在屋苑或大厦范围内进行违法或不良收债行为,以及防止高利贷集团在物业范围内进行宣传。

  在处理个别案件方面,警方会继续推行专为不良收债行为案件而制定的内部守则。警方会将涉及刑事罪行的个案,例如涉及刑事毁坏或恐吓的个案,交由专责的刑事调查队调查,务求集中经验和专业处理调查和搜证工作,并依法提出刑事检控。

  对于暂时或未涉及刑事罪行的举报,警方会按个案情况评估收债行为可发展成为刑事罪行的可能性,而将个案定性为「高度威胁」个案或「低度威胁」个案。每宗「高度威胁」个案仍会交由刑事调查队进行跟进。而「低度威胁」的个案,警方亦会留意个案的发展,一旦有迹象显示案情升级,刑事调查队便会接手展开调查。

  如果发现持牌放债人、银行或财务公司所聘用的收债公司,涉嫌以不良手法或违法行为追收债项,警方会与相关的监管机构协调,由监管机构监管放债机构对所聘用的收债公司作出追究和适当跟进。此外,公司注册处处理每宗放债人牌照申请(包括续期申请)时,均谘询警务处的意见。警方在决定是否支持上述申请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放债人的投诉纪录等。自二○一一年一月起,牌照法庭接纳警方的建议,在审批放债人牌照申请时加入新的发牌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要求放债人及其收债人士在试图寻找债务人时,不得骚扰任何人,也不应采取不合法或不当的收债手法等,以进一步规范与持牌放债人有关的收债行为。警方相信,这些措施有助进一步打击不良收债活动。

  除了执法之外,警方亦积极宣传成功的执法行动及检控个案,藉以阻吓不良收债人或收债公司进行违法收债行为。另外,警方亦呼吁市民在进行借贷时,应选择持有牌照的放债人或公司,同时须慎重考虑本身的还款能力,以减少日后可能受到不良收债行为滋扰的机会。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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