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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与传媒谈话内容(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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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七月四日)出席电台访问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关於僭建问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去年我已经聘请了专业人士(审视物业),其实我的物业有点特别的,因为比较旧,是五十多年的物业,所以例如申请(修改)方面都有其复杂性,我们入则后都要一段时间处理申请。我最近收到工程的批准后,我们(聘请)的专业人士便根据批核进行有关工程。

记者:想问修改工程大约是什么?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其实很复杂,这个我交给了专业人士去进行后,我很简单地指示,就是根据批核的工程去进行,是在我家的露台和睡房的工程,现在进行中。

记者:有多少个工程?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其实我没有仔细看图则,我交了给专业人士去跟进。

记者:其实是去年哪个月发现这个问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记得是去年七月左右。有没有其他问题呢?

记者:另外想问新一届政府会否有目标,今届会否希望发出免费电视牌照,以及《版权(修订)条例》方面,会否有信心在今届政府处理?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逐个问题回答。免费电视服务牌照方面,我想指出,以往行政会议是很积极处理这件事,我们一定要根据程序和在充分考虑的情况之下去处理,所以现届的行政会议,我们也会积极去处理这个案。因为基於保密的机制,我不能够透露处理的内容。所以,不好意思,问过我多次,我也只可以给这个答案。但我可以告诉大家,行政会议是积极、审慎、尽快去处理申请。

记者:会否有时间表?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不能够给行政会议一个时间表,因为行政会议有自己的程序去进行,我作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是不可以给一个时间表予行政会议的。

  另外第二个问题,我不同意《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是「网络二十三条」,这条例修订是要与国际版权发展接轨,在高科技及技术中立的情况下保障版权,是非常重要的。多个设有版权法的国家已经修订他们的版权条例,香港也需要做同样的事情。我重申《版权(修订)条例》并无针对二次创作或恶搞。现行法例,即未修订前的法例,对二次创作的处理,在修订后对这方面的处理并没有作出变动。这方面似乎仍有很多误解,我希望解释清楚。修订的内容是根据以往法院案例的考虑因素,引入新修订的条款之内,以提升整体的清晰程度,这并无针对所谓恶搞或二次创作,所以我想再重申这点。

记者:是否有信心今届政府可以处理二次创作方面的问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们会小心处理这方面的事宜。我们听到很多,特别是网民的声音,希望豁免二次创作或所谓恶搞。我们看到在国际上,仍未有一个地方或国家能够有一个恶搞或二次创作的定义。假设经过谘询后,各方面大致上都认同豁免,亦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什么是恶搞或二次创作。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听到大家的关注。我们亦要平衡版权拥有者的权利,这是需要保障的,如何取一个平衡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会草率作豁免,亦需要谘询各个持分者,大家取得一个平衡点及有适当的共识后,我们会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大家都知道立法会的会期快将完结,仍有很多法案,如我们手上仍有重要的民生议题《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草案》需要处理。在本立法年度内,《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并不会恢复二读。我们会考虑仔细的情况,即经过谘询后,下一届立法会再作跟进。

记者:可否再说一次现时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情况?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只可以说,在现阶段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的申请由行政会议处理,这是根据《广播条例》第8、第9、第10条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行政会议亦有保密机制,我只可以告诉大家,行政会议会有效、尽快和仔细地审核免费电视服务牌照的申请。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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