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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外佣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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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雇主经中介公司聘请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在外佣到任后发现其右手缺中指及无名指、以及两只脚趾残缺不全,未能扭毛巾及稳定站立,无法照顾智障女儿。此外,亦有雇主经由中介公司聘用声称具四年照顾小孩及婴儿经验的外佣,惟在外佣到任后始发现其左手拇指及食指变形,不能拿稳奶嘴及奶瓶,更不懂抱婴儿的正确姿势,追问下外佣承认只有照顾老人的经验。另有雇主经中介公司聘请外佣,外佣到任翌日即称家有要事,需即时离职回国,雇主为外佣支付机票,约两个月后却遇见该外佣从澳门返港。中介公司回覆雇主查询时指该外佣已与另一新雇主签约,不再回国,雇主质疑外佣与中介公司合谋骗取服务费及机票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雇主疑遭中介公司欺骗,发现其雇用的外佣「人不对办」,可怎样迅速有效地追究责任;

(二)有没有政策局或政府部门处理或负责协调解决类似上述的纠纷;

(三)是否知悉,过往三年及本年至今,政府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每年接获多少宗投诉外佣「人不对办」及中介公司失职及疏忽的个案;处理每宗个案平均需时多久;处理方法为何;当中有多少间中介公司被消委会点名批评或列入黑名单;

(四)过往三年,有多少宗投诉外佣疑与中介公司合谋,骗取服务费和机票的个案;成功检控的个案数目及详情为何;及

(五)有何政策及措施保障外佣雇主权益;有否检讨现行政策的不足,并考虑落实新措施,加强对外佣雇主的保障;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会否尽快检讨?

答覆:

主席:

  政府一向重视对职业介绍所的规管,并透过发牌、巡查及处理投诉,以确保职业介绍所经营者依法经营。职业介绍所(包括外佣中介公司)在经营任何就业介绍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此外,职业介绍所对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其觅得职位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职业介绍所如在未有牌照的情况下经营,或收取上述订明佣金以外的费用,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此外,劳工处处长如有充份理据,可拒绝发牌或续牌、甚至撤销职业介绍所的牌照。

  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如雇主怀疑自己遭到中介公司欺骗,可向劳工处投诉。劳工处会迅速进行调查。雇主亦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寻求协助,并循民事途径就其损失向该中介公司追讨赔偿。

(二)当劳工处收到有关中介公司涉及违法的投诉,便会进行调查,并在有需要时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事实上,一名中介公司持牌人早前便因协助及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串谋诈骗及串谋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判处入狱三年零八个月。劳工处处长亦随即吊销该持牌人所持有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三)及(四)消委会在过去三年接获有关投诉外佣中介公司的个案数字如下:

二○○九年 二○一○年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一至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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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宗    214宗   260宗    113宗

  消委会并无「人不对办」或外佣疑与中介公司合谋骗取服务费和机票个案的分类,一般归纳为销售手法问题;至于中介公司失职及疏忽等投诉,则纳入为服务质素问题,投诉分类的数字如下:

     二○○九年 二○一○年 二○一一年 二○一二年
                       一至五月
     ----- ----- ----- -----
销售手法   12宗     10宗    12宗    7宗
服务质素  168宗    183宗    201宗   83宗

  消委会以调解方式协助投诉人与中介公司解决争议,处理时间视乎个别案件性质及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至今,并未有外佣中介公司被消委会点名公开谴责。

  在二○○九年、二○一○年、二○一一年及二○一二年首五个月,劳工处分别接获69、67、73及30宗有关外佣中介公司的投诉,大部分个案涉及滥收外佣佣金(按年分别为54、50、54及18宗)。劳工处会加强向涉案外佣中介公司进行突击巡查,并调查有否违反《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的规定。调查时间须视乎个别案件性质及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此外,劳工处并没有「人不对办」、中介公司失职及疏忽或外佣疑与中介公司合谋骗取服务费和机票个案的分类及相关的检控数字。

(五)政府劳工政策的一贯原则,是要合理地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利益。我们会密切留意有关外佣中介公司的服务情况。此外,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消费者,政府现正建议立法扩大《商品说明条例》的适用范围,以涵盖消费服务交易的商品说明,包括就服务质素等事项所作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显示。若有关立法修订获得立法会通过,任何符合商户定义的人士如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属违法,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2012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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