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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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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条例)於今日(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条例的目的,是修订《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扩大基金的保障范围,以涵盖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基金是在公司结业时,以特惠款项形式为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提供适时的援助,已经涵盖以三万六千元为上限的四个月欠薪、以二万二千五百元为上限的一个月代通知金、以及雇员可享有的遣散费首五万元加余额的一半。

  在条例下,基金的范围会进一步扩大至涵盖:

(一)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雇佣合约被终止时可获取的未放年假薪酬,包括:(a)雇员就最后完整假期年累积而仍未放取的有薪年假的薪酬;及(b)如雇员在最后假期年受雇满三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在雇佣合约被终止时可获的按比例计算的年假薪酬;及

(二)雇员根据《雇佣条例》在服务最后一天前的四个月内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

  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各自或两者合共的款额,均不超越一万零五百元。

  劳工处已印制《2012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简介,以协助雇员、雇主及市民了解有关修订条文,简介可於劳工处辖下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或於劳工处网页下载:www.labour.gov.hk/tc/erb/content4.htm。有关《修订条例》的查询,可致电劳工处热线2717 1771。



2012年6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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