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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道路交通修订规例明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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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道路交通(快速公路)(修订)规例》及《2012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规例》将于星期五(六月二十九日)生效,准许若干类型的电动车在无须取得快速公路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快速公路。

  根据现行法例,电动车登记车主须向运输署署长申请快速公路许可证,才可在快速公路上驾驶该车辆。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表示,上述规例旨在配合推动电动车在香港使用的政策。

  根据新订的规例,纯粹以电动马达驱动的电动车,若其属额定功率相等于或超过七千瓦的电动私家车,或属额定功率相等于或超过三千瓦的电动电单车或电动机动三轮车,可以在无须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快速公路上行驶。

  另外,《2012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规例》亦于同日生效,批准持有暂准驾驶执照(暂准执照)的伤残人士申请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

  根据现行法例,只有持有正式驾驶执照或学习驾驶执照的伤残人士,才可向运输署署长申请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

  发言人表示,政府认为持有暂准执照的伤残人士亦应有资格申请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和享有相关泊车优惠。

  在新订的规例生效后,持有暂准执照的伤残人士将可申请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该许可证持证人可享用各项泊车优惠,其中包括免费使用为获发伤残人士泊车许可证的伤残人士而设的指定泊车位、免费使用设有停车收费表的泊车位,以及半价使用运输署管理的政府停车场等。



2012年6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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