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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宗教团体的成员向本人反映,政府对本港的宗教团体长期支援不足,没有订立任何适切的支援政策,让不同的宗教在本港得以多元化发展。他们又指出,部分宗教团体经常因没有足够的配套设施,难以举办更多不同类型的宗教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5年,本港有多少不同的宗教团体,并以表列形式列出该等团体的名称、信众人数及拥有自置的永久会址和各项宗教设施的地区分布;
(二)过去5年,政府支援各个不同宗教团体的开支为何,并以表列形式列出获得支援的宗教团体名称、支援金额和用途;
(三)会否考虑检讨涉及各宗教的公众假期日数,包括为其他宗教(例如孔教、道教及回教)新增公众假期日;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考虑在不影响公众假期的总日数的情况下,为其他宗教订定个别的宗教日(例如孔教日、道教日及回教日);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过去5年,有否任何宗教团体向政府提出申请租用空置政府物业(例如空置的校舍或政府宿舍)举办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过去5年,有否任何宗教团体向政府提出申请更改空置政府物业(例如空置的校舍或政府宿舍)的用途,为宗教活动提供更多配套设施;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会否为宗教团体提供免息贷款,协助他们购置永久会址及宗教设施;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八)过去5年,有否谘询不同宗教团体,了解他们面对的实际发展困难及对政府提供支援措施的看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九)会否全面检讨对宗教团体的支援政策,为不同的宗教团体提供不同形式的支援;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了本港居民的信仰自由权利,香港法律也没有规管宗教团体的营办。民政事务局并没有为宗教团体进行注册登记,故未能提供有关本港宗教团体的纪录。
(二)及(七)根据现行政策,政府可就宗教团体申请政府土地以兴建宗教设施给予政策支持,宗教设施所占楼层面积可以优惠率计算地价。除此以外,民政事务局并没有向宗教团体提供其他财政支援或贷款,协助它们举办宗教活动或购置宗教设施。
(三)当局理解个别宗教团体建议为它们的宗教纪念日订为公众假期的诉求。然而,现行公众假期每年17天的上限是经过社会多年来的广泛谘询才逐渐达成的共识,任何修订都会对社会及经济民生造成影响。故此,我们必须小心处理有关事宜。
(四)各宗教有各自不同的喜庆节期,政府对它们如何纪念或庆祝该等节期并无限制,各宗教团体也可以自定个别的宗教日。
(五)及(六)宗教团体向政府提出申请租用空置政府物业举办宗教活动,过去五年纪录如下:
年份 宗教团体 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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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香港宣教会恩典堂 申请短期租用新界元朗
龙田村文基公立学校旧
址作宗教及其他用途
2009 阿底峡佛学会 申请短期租用北角皇龙
有限公司 道空置政府物业举办
宗教活动
2010 天主教香港教区 寻找空置政府物业作
宗教用途
2011 German-Speaking 寻找空置政府物业作
Evangelical-Lutheran 宗教用途
Congregation in
Hong Kong
(八)及(九)民政事务局在本港宗教事务上,担当协调的角色,对各宗教团体的发展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并与各宗教团体包括香港六宗教领袖座谈会保持友好关系,不时参与它们的活动。在不干预宗教自由及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的原则下,我们乐意听取各宗教团体提出的意见,并会按适合的渠道提供协助。
完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