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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有奖娱乐博彩游戏及青少年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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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早前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出只准年满16岁人士进入的游戏机中心内安装不少提供赌博游戏的游戏机。最近更有报道指「赌风」已蔓延至香港各区的家庭娱乐中心(俗称「儿童乐园」),多间均设有轮盘投注机及吃角子老虎机,吸引不少中小学生放学后驻场「赌博」。报道更指某些中心设有「兑换」机制,赢取的积分不单可兑换奖品,甚至可以兑换现金,情况与赌场无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政府审批游戏机中心及家庭娱乐中心牌照的准则分别为何;在作出审批时,会否作实地视察;若会,详细情况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警方或政府部门的获授权人士是否每年均会到各区家庭娱乐中心巡查;如会,次数为何;

(三)过去3年,警方或相关政府部门曾否收到针对上述中心的投诉;若有,按投诉的类型及地区列出分项数字;

(四)鉴於现行规定,发牌当局不会批准有奖娱乐游戏牌照处所安装或放置轮盘投注机或吃角子老虎机,过去3年,警方或相关政府部门有否就上述的个案展开检控行动;若有,各区的检控数字为何;

(五)鉴於现时法例规定家庭娱乐中心内不得进行赌博或缴付赌金,但上述报道指有中心可以积分兑换为现金,警方或相关的政府部门曾否接过有关投诉;若有,投诉宗数及判罚为何;

(六)现时上述中心可否提供超级市场的现金券为游戏奖品;若可,政府有否考虑检讨有关法例;及

(七)是否知悉,现时针对青少年赌博进行辅导工作的本港机构的数目,以及该等机构提供的服务种类;过往3年,有关机构每年就青少年赌博进行辅导的个案共有多少宗?

答覆:

主席:

(一)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下称「牌照事务处」)会根据《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的规定,审视游戏机中心牌照申请人作为牌照持有人的合适性。牌照事务处在处理牌照申请时也会实地视察拟设游戏机中心的场所,以确定处所的合适性。在游戏机机种方面,发牌条件规定任何游戏机中心均不得设置违反《赌博条例》(第148章)的游戏机,而「只准16岁以下人士进入」的游戏机中心只可设置经牌照事务处审批的游戏机。任何游戏机中心也不得就玩游戏的成绩而赠予奖品、奖金或退还款项,亦不可以打赌或缴付赌金。

  另外,凡持有「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的人士可向牌照事务处根据《赌博条例》申请有奖娱乐博彩游戏(下称「有奖游戏」)的牌照以在一般称为「家庭娱乐中心」的处所(下称「有奖游戏持牌处所」)内经营有奖游戏。牌照事务处会按发牌条件审批有关游戏。主要条件包括:除牌照事务处批准的有奖游戏外,持牌人不得在持牌处所内提供有赌博性质的游戏,亦不得提供现金奖。

(二)警务处根据《赌博条例》不时巡查有奖游戏持牌处所以确定持牌人是否遵守相关牌照条件营运。警方巡查次数及时间会根据有关场所的过往违规记录和相关举报而决定,但一般来说,警方会每年到每个处所最少巡查一次。

(三)牌照事务处在过去三年接获有关有奖游戏持牌处所的投诉,请参看附件一。

(四)警方如收到有关持牌处所的举报,会作出巡查,并在有需要时联同牌照事务处进行联合行动,以确定有关处所是否依据相关牌照的规定进行业务。如发现有处所使用未经批准的有奖娱乐游戏机,或处所的经营方式可能违反根据《赌博条例》发出的有奖娱乐游戏牌照的条件,警方会根据所搜集得到的证据而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包括劝喻、警告或根据《赌博条例》作出检控。警方虽曾就上述情况提出检控,但没有备存问题要求的分项检控数字。

(五)在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牌照事务处共接获四宗关於有奖游戏持牌处所将游戏所得的代币直接兑换现金的投诉。根据《赌博条例》,有奖游戏牌照持牌人违反发牌条件即属干犯条例,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两年。

(六)上文回覆第(一)部分已指出,有奖游戏牌照持牌人不得提供现金奖。对於现行就有奖游戏持牌处所的规管架构,我们会密切注意有关发展及情况。

(七)据我们了解,不少非政府组织有针对青少年赌博的问题,提供不同类型的辅导及支援服务。

  由政府在2003年成立的平和基金,现时正资助四间问题赌徒和病态赌徒辅导及治疗中心,主要提供电话辅导、面对面辅导及其他专业治疗,服务对象包括青年人。有关四间辅导及治疗中心的整体个案数字见附件二。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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