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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借调民航处职员至航空公司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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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受聘担任民航处部分专业职系的工作须具备与航空业有关的专业资格,例如部分民航处职员(「职员」)须考获专业机师执照(「执照」)或更高程度的执照。要考获更高程度的执照,应考人士需要累积一定的飞行时数。由於现时民航处缺乏有关航空设备,民航处职员会借调到本地航空公司进行培训,累积工作经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现时民航处的编制下,担任哪些职位的人员需要借调到本地航空公司进行培训,以获取有关的专业资格;在培训后,他们可获得什么程度的专业资格;

(二)过去十年,民航处共借调多少名职员到本地航空公司进行培训,并详细列出每名借调的职员获派往的航空公司的名称、借调的年期、借调期间在该航空公司担任的职位、调回民航处后担任的职位和其后的晋升情况;

(三)过去十年,每间本地航空公司提供给民航处的培训名额分别为何,以及当局挑选该等航空公司的准则为何;

(四)被借调的职员在培训期间,属民航处的雇员抑或是航空公司的雇员,以及是否享有航空公司的薪酬和福利;及

(五)被借调的职员重返民航处工作后,会否处理与提供培训的航空公司有关的事务;如会,当局有何机制避免利益或角色冲突,确保有关职员行事公正?

答覆:

主席:

(一)在现时民航处的编制下,出任营运督察职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飞行员执照,以及相关的飞行经验。民航处一般会透过公开招聘招募合资格的人士担任营运督察。但由於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士在航空界需求殷切,因此民航处亦会在有需要时安排部门内拥有专业飞行员执照及具备合适经验的民航事务主任或高级民航事务主任,借调到本地的航空公司接受培训,以获取相关的飞行经验,让有关员工可在日后出任营运督察。

  民航处员工如在接受飞行培训后通过有关测试,会获得相关的机型等级(Aircraft Rating)及仪表等级(Instrument Rating)的专业资格。持有该两项资格的人士可驾驶指定机型飞机,及使用有关仪器驾驶飞机。

(二)过去十年,民航处共有四名民航事务主任或高级民航事务主任被借调往航空公司担任副驾驶(co-pilot)职位,详情如下-

     借调年期          航空公司
二○○一年八月至二○○二年九月   国泰航空公司
二○○二年十月至二○○三年十一月  港龙航空公司
二○○三年十一月至二○○四年八月  港龙航空公司
二○○五年九月至二○○七年三月   国泰航空公司

  这些员工在借调后会重返民航处继续担任民航事务主任或高级民航事务主任的职务。他们的晋升与民航处其他职员一样,须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所列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即以有关人员的品格、才干、经验等准则进行甄选。

(三)民航处并没有与任何本地航空公司设定名额,供该处借调员工作培训之用。当该处确定有需要作出此类安排时,会与个别本地航空公司作出商讨。一般而言,持有民航处签发的《航空营运许可证》的本地航空公司均有机会被邀请参与借调安排。

(四)民航处在安排借调前,需先获得公务员事务局的审批,而被借调往航空公司作飞行培训的员工仍会保留政府雇员的身份,其薪酬及福利均由民航处负责支付和提供。

(五)营运督察主要负责审核《航空营运许可证》申请者的资格及监管持有该许可证的本地航空公司及香港注册飞机的运作。民航处已就有关工作建立一套严谨的机制。各有关民航处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例、民航处所定的程序、以及《公务员事务规例》办事。此外,每项工作均需要多位不同职级的民航处职员反覆审核,以确保各项工作获公正及妥善处理。因此,被借调到航空公司的员工重返民航处工作后,亦不会出现潜在利益或角色冲突的情况。



2012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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