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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仓申报制度的相关法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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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宣布,2012年证券及期货(罪行及罚则)(修订)规例(修订规例)於今日(六月十八日)生效。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制订的证券及期货(淡仓申报)规则(规则)亦同时生效。

  规则订明新的淡仓申报制度,持有指明股份的须申报淡仓的人士,须向证监会申报。修订规例则订明新制度下的罪行及罚则。规则由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条例)第397(1)及(2)条订立,而修订规例则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条例第398(6)条订立。

  政府发言人说:「与多个海外市场比较,香港规管卖空活动的制度素来严谨。例如没有借货的卖空活动一般被禁止,而卖空活动须遵守限价卖空规则,即卖空时不可以低於当时最好沽盘价进行。此等措施能有效减低沽空活动可能对市场带来的风险。」

  他说:「新的申报制度将有助证监会收集更多市场资讯以加强其监察市场上卖空活动的能力,有助保持香港金融稳定。证监会曾就此谘询公众;总括而言,设立申报制度获得市场广泛支持。」

  另外,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早前曾检讨认可卖空指定证券的资格准则,并决定修订有关准则,以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认可卖空指定证券的资格准则当中,市值要求将由十亿元增至三十亿元,交易流通速度(即过去十二个月成交总额与市值比率)要求亦会由40%提高至50%。经修订后的卖空资格规则已获证监会批准,并将於二○一二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2012年6月1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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