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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法官及司法人员的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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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政务司司长孙明扬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在现时於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服务的38位法官中,有半数将於未来五年内达到65岁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在与运作需要有关的「特殊情况」下,可酌情批出一个为期三年的额外任期(该任期届满后,终审法院的法官必须退休),但有关一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於二○一二年十月年满65岁退休时将由另一名较其年长九个月的法官接替的安排被报道后,令人不明白当局怎样界定该等特殊情况。此外,据报约有四分之一的法官及司法人员职位已经出缺达九个月或以上,因而引起各界关注司法工作的质素或会受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司法机构有否考虑任何新措施(包括提高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以加快招聘过程;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延长即将年届65岁退休年龄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任期的准则为何;以一名较其年长九个月的法官接替上述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决定是否符合该等准则;若是,详情为何;若否,其他支持此决定的原因的详情为何;过去三年有否任何类似的先例;若有,详情为何;

(三)过去三年,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民事固定审期案件表上的案件的审讯轮候时间有否超逾180天的目标期限;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在二○一二至一三年度维持现行180天目标期限的理据为何;及

(四)鉴於有报道指英国的最高法院法官及加拿大与澳洲的联邦法院法官的退休年龄均为70岁,司法机构会否检讨法官及司法人员的退休年龄,并使之与该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看齐;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已就此问题谘询司法机构,并获得以下资料-

(一)司法机构一向适时采取行动以填补各级法院司法职位空缺。《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在过去十八个月,已有九个司法职位空缺由实任法官填补(即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三个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及五个特委裁判官职位)。此外,待现正进行的终审法院常任法官任命宪制程序完成后,预计於二○一二年十月出现的常任法官空缺亦将获得填补。

  此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区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的招聘工作进展顺利,预期於二○一二年内完成。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对於进行中的招聘程序的成果审慎乐观,并期望在招聘程序完成后,大部分可填补的空缺皆能由适合人选实任填补。

  根据现行厘定法官及司法人员薪酬的机制,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由司法人员薪常会作出建议,再经行政机关考虑后订定。此架构和机制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八年五月决议通过的。司法人员薪酬须按年检讨;最近一次司法人员增薪的日期为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至於二○一二至一三年度司法人员薪酬检讨则在进行中。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司法机构内委任了一个委员会,就关乎司法人员薪酬的事宜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供意见。该委员会由一名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各级法院的法官及司法人员。司法机构会不时检讨有关事宜。

(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的政策是,司法职位的任期不应自动延续至超逾有关人员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任期获延续应视为特殊情况,一般来说,须符合下列两项条件才会获批准-

(i)司法机构有运作上的需要,包括连贯性的需要;及

(ii)任期延续不会阻碍合适的下级法院法官晋升(注)。

  以上政策早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制订,自此划一应用於所有司法任命。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考虑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任期应否延续时,亦应用上述推荐委员会所采纳的政策。

  就问题中提及的将退休的常任终审法院法官的个案而言,他将於二○一二年十月达65岁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届时,他出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的时间将会超过十五年。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经应用上文第(i)及(ii)段所述的条件后,没有特殊理据支持将有关常任法官的职位任期延续;再者,在高等法院的法官当中,有合适人选可晋升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建议填补有关常任法官空缺的候选人,现时为在职的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其上诉法庭法官的任期早已於其达65岁正常退休年龄时,获延续三年至二○一五年一月六日。《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11A(3)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即高等法院法官的任期获延续),该名法官须据此视为在该段延续任期届满时届退休年龄。故此,就是否符合资格填补常任法官的空缺而言,有关的法官被视为与任何其他未届(正常)退休年龄的在职高等法院法官并无分别。他获擢升至终审法院是有充分理据支持及实至名归的。

  推荐委员会已知悉所有高等法院法官(包括建议填补有关常任法官空缺的法官)皆符合资格纳入考虑之列。推荐委员会亦同意三名高等法院法官应列入短名单。《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推荐委员会基於上述规定,就常任法官所需具备的才能及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运作需要),详细考量该三名法官是否适合晋升后,认为建议填补有关常任法官空缺的法官是最适合填补此常任法官空缺的人选。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14(2)(b)条订明,已达65岁的人士可获委任为常任法官,任期为三年。据此,推荐委员会决议通过向行政长官推荐任命建议的候选人为终审法院常任法官,任期由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为期三年。

  就终审法院级别司法职位任期延续的先例而言,自终审法院於一九九七年成立至今,法官任期获延续者只有在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次。当时,终审法院仍是一个比较新的法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考虑到司法机构的利益,尤其是刚成立的终审法院的连贯性及发展需要,因此建议有关法官的任期应获延续。

(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民事案件定期审讯表的平均轮候时间,在二○○九年维持於180天的目标之内(即179天)。但在二○一○年(215天)及二○一一年(231天)则较目标时间为长,原因是案件较前复杂、需时较长及再次排期案件有所增加。此外,亦因多位法官退休及晋升,实任司法人手暂时不足,高等法院司法人手的调配因而暂时受到限制所致。正如上文(一)段所述,原讼法庭法官的招聘工作进展顺利。为应付过渡期间的需要,司法机构一直致力在司法机构内部及外间,任用适合的人选为暂委高等法院法官,以助缩短案件的轮候时间。

(四)虽然海外个别司法管辖区的法官退休年龄较高,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基於香港的情况,现行将香港法官正常退休年龄定为65岁的安排行之有效,在现时仍然合适。

注:在二○○一年九月,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经检讨后,决议通过增加一项条件:司法职位任期的延续,不应阻碍其他合适及可选用的法律界人士获委任为法官。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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