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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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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将于本年九月审议香港首次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提交的报告。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引入「残疾人权利观点主流化」,以检视政府在立法及推行行政和其他措施时是否符合有关残疾人权利的《公约》条文;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当局会否因应《公约》在序言中对残疾概念的描述,统一各政府部门和决策局对残疾的定义,并根据公约第31条收集关于残疾人士的统计和研究数据,以便制订和实施政策以落实《公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当局在对残疾没有统一定义的情况下,如何收集数据以落实《公约》;及

(三)鉴于《公约》第33条规定缔约国应设立独立机制,以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实施,当局有否评估劳工及福利局副秘书长辖下的康复专员有否足够独立性及权力推动各政府部门落实公约;若有,结果为何;当局会否考虑设立高层次的机制,以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实施;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康复政策和《香港康复计划方案》所述的发展方向,一直是以协助残疾人士发展其能力及实现无障碍的环境为目标,让残疾人士在社交生活和个人成长方面均能达致全面参与和享有平等机会。这亦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公约》)的精神和核心价值。推广及落实《公约》是持续的措施,亦是延续香港康复服务向前发展的路向。政府会继续与康复谘询委员会、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残疾人士团体、家长组织、康复界和社会各界合作,推展《公约》的精神和核心价值,进一步落实《公约》。就刘慧卿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各政策局和部门均清楚认识在制定政策和推行服务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公约》的规定,包括《公约》序言所述,残疾问题应成为相关可持续发展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即主流化的概念。因此,各政策局和部门在制定推行服务计划时,均需要考虑残疾人士的需要,就对残疾人士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措施,更需要适当地谘询残疾人士和持分者,并订定指引以确保政策和措施能充分照顾残疾人士的需要,让他们可全面融入社会。举例说,在建设无障碍环境方面,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已发出了通告,要求所有政策局和部门在建设及改建工程中,遵循无障碍通道设计手册,并在可行的情况下采用比设计手册更高的标准,以确保残疾人士可无障碍地进出处所。屋宇署亦发出《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二○○八》,为建筑物订下无障碍设施的指引。

(二)各政策局和部门在制订与残疾人士有关的政策和服务时,会参考《香港康复计划方案》中残疾的定义(注一)。香港康复计划方案检讨工作小组在订定该残疾定义时,曾仔细考虑香港的情况、残疾人士的服务需要及可行性等因素,以及研究及参考海外的经验,而方案中对残疾的定义亦与《公约》对残疾的概念相符。事实上,《香港康复计划方案》一直是康复服务发展策略的蓝本,并为社会各界,包括康复界,所广泛接纳。

  然而,鉴于患有不同残疾和残疾程度不同的人士对服务的需求会有所不同,各政策局和部门在制定政策及服务计划时,对服务对象的界定有所不同,以便针对性地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适切的支援,是有必要的。举例说,《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旨在为各类残疾人士提供最大的保障,使他们免受歧视,因此条例下的残疾的定义十分广阔,当中可包括近视人士、乙型肝炎带菌者等,或一些曾经有残疾但已康复的人士。就《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第613章)而言,立法目的是规管残疾人士院舍,以保障有住宿照顾服务需要而入住院舍的残疾人士。因此,一些不需要特别住宿照顾的残疾人士(如患有学习障碍)并不包括在内。事实上,按其他国家向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交的《公约》报告,不少国家在不同政策和措施,残疾人士的定义亦有所不同。

  有关残疾人士的统计和数据方面,政府统计处定期进行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统计调查。最近一次的统计调查于二○○六/○七年度进行。为确保统计调查能达到预期目的,政府统计处在统计调查前曾向有关持分者(包括相关的政府政策局和部门、公共机构、非政府机构及学术界)进行一连串的谘询,以搜集他们对有关残疾及长期病患的涵盖范围和个别残疾类别的定义的专业意见及建议。该处亦参考一些外国统计部门进行类似性质统计调查时所采用的残疾定义,以便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作比较。经考虑上述资料及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所需的资源、受访者在回答问题时的困难程度,以及在住户统计调查中界定不同残疾类别时可能遇到的技术困难,该项统计调查所界定的残疾类别与二○○七《香港康复计划方案》的残疾类别相若。

(三)劳福局康复专员就制订整体的残疾人士康复和福利政策,以及统筹和促进各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非政府机构发展和提供康复服务,向劳福局局长负责。在《公约》适用于香港后,康复专员更担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内实行有关《公约》事宜的协调中心,而各有关政策局及部门均有责任确保其政策范畴的政策和措施符合《公约》的精神和规定。举例说,政府就推展在政府场地提升无障碍设施的大型改善工程计划,在政务司司长和劳福局局长的支持和督导下,康复专员负责统筹各部门的跟进工作,有关计划得到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工作进度和成效均符理想。

  另一方面,在《公约》适用于香港后,康复谘询委员会便担当上新的角色,就推广《公约》和监察其在香港的实施情况向政府提供意见。此外,平机会作为执行《残疾歧视条例》的法定机关,一直有保障残疾人士的平等机会,并维护他们在《残疾歧视条例》所列明的权利。

注一:该定义涵盖十种残疾类别,包括注意力不足/过度活跃症;自闭症;听障;智障;精神病;肢体伤残;特殊学习困难;言语障碍;器官残障;和视障。



2012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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