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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议采用利益登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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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行政会议秘书处发出:

  政府今日(六月十二日)公布有关行政会议成员每年须登记的个人利益经检讨后所作的修订。

  有关修订主要就土地和物业利益申报规定方面作出澄清与修订。

  根据经修订的规定,行政会议成员如透过所谓「空壳」公司持有土地或物业利益,不论议员在有关公司持有多少股份,有关利益均须申报。议员如持有其他类型公司,如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该公司由议员控制,或拥有33%或以上的股份,或议员可行使该公司33%或以上的投票权,该公司持有的土地或物业利益均须申报。

  修订亦澄清有关议员透过信托持有土地或物业利益的申报规定,并订明议员在本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或物业利益有所变更,须在变更有效日期起计算的二十八天内作出通知。

  鉴於早前一名行政会议成员误解利益申报规定,政府决定就有关规定进行检讨。

  有关修订详情,请参阅行政会议网页www.ceo.gov.hk/exco。



2012年6月1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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