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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拘七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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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於过去一星期,於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了入境处特遣队进行的「曙光行动」,以及入境处联同警务处、劳工处及食物环境徖生署的联合行动。行动中,执法人员共拘捕六十名非法劳工及十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入境处特遣队共调派约90名人员参与行动,行动中,执法人员共搜查了51个目标地点,包括废料回收场、食肆、装修单位、店铺及工厂大厦等。期间於尖沙咀、深水桋、中环、柴湾、青衣、荃湾、上水及屯门等区共拘捕了六十名非法劳工及十一名涉案雇主。被捕的六十名非法劳工为二十四男三十六女,年龄介乎二十三至六十七岁,其中四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同时,六名男子及五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介乎四十至五十四岁。

  行动至今仍然继续。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2年6月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20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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