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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竞争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竞争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梁君彦议员、副主席汤家骅议员及各位议员在审议《竞争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时所付出的努力。在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法案委员会举行了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的条文作出详细、深入及全面的讨论。法案委员会亦多次与社会不同团体会面并收到超过三百五十份由不同界别人士,包括工商、中小企、学者及消费者组织所提交的意见书。我在此感谢法案委员会及所有参与讨论及递交意见书的团体和人士。因应议员及公众的意见,政府亦提出多项的修正案,令《条例草案》更切合香港的需要,更趋完善。
香港为何需要竞争法?
很多议员今日的发言内均提到,香港为何需要竞争法。法案委员会及社会人士对《条例草案》讨论的积极参与,正好反映竞争法是个市民所关注的议题。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是香港经济赖以成功的重要基石。市场上的竞争能确保经济资源的有效分配,促进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提升供应的效率以及促使产品及服务供应者更快地回应消费者的需要。政府的竞争政策目标正是要透过推动可持续和公平的竞争,提升经济效益和促进自由贸易,达致商界和消费者双赢的局面。
刚才有议员认为香港是个开放而竞争激烈的市场,因此不需要竞争法。有意见甚至认为竞争法可能会削弱香港企业的竞争力。我想指出,虽然香港是开放及外向型的经济,但这并不代表市场上不会出现反竞争的协议及行为。事实上,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多年来所收到来自不同行业的投诉个案,正好反映市场内可能存在反竞争的行为或市场竞争受阻的情况。虽然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发出的《竞争政策纲领》及二○○三年的处理反竞争行为行政指引,已扼要地说明现时的竞争政策以及应避免的反竞争行为,但在欠缺法律框架去推行竞争政策的情况下,我们未能有效处理有关问题。
多名议员在发言时亦提到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二○一○年世界竞争力报告,评定香港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系,但议员可能没有提及一点,就是该报告亦指香港在防止反竞争行为方面政策的有效性,仅排名五十五。所以,主席,政府提出《竞争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希望透过一个法律架构,订立一套行为守则,并设立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和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负责执法事宜,规管不同行业内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有议员亦指出,针对反竞争行为,是需要有调查权力,而条例草案内第39条正正订明竞委会可进行调查,只要有合理因由去怀疑(reasonable cause to suspect),竞委会便可进行调查,有效打击反竞争行为。我要强调的是,法例是跨行业的,是针对各行各业的条例。为香港制订跨行业竞争法是有清晰的民意基础。政府在二○○六年及二○○八年进行的公众谘询,得到的回应均显示大多数意见支持政府订立跨行业的竞争法。
回应中小企关注
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和议员刚才发言中,部分议员担心中小企难以掌握及遵从《条例草案》内的禁止条文,有部分议员及团体也认为竞争法应针对大企业,而要求《条例草案》完全豁免中小企,让他们免受规管。我想重申,《条例草案》打击的对象是反竞争的行为,不论企业大小。虽然中小企一般对市场的影响有限,但中小企如果集体行动,亦可对竞争及消费者造成显著影响及伤害。中小企亦可能涉及例如合谋定价或围标等损害消费者的反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亦应受法例所禁止。基於这些原因,我们不能接受将中小企豁免於《条例草案》之外。
但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清楚听到法案委员会和部分商界人士对《条例草案》会否影响营商环境,以及中小企因对法例不了解而可能误堕法网的忧虑。政府同意有需要回应这些关注。但与此同时,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原则是《条例草案》必须能有效处理反竞争的行为,符合公众对落实跨行业竞争法的期望及切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在这些大原则下,我们分别在去年十月及今年四月向法案委员会介绍当局为回应商界特别是中小企的关注而提出的修订。这些修订包括:
一) 引入告诫通知,以较宽松的执法方式处理非严重反竞争行为;
二) 删除竞委会在违章通知书机制下可要求违规业务实体付款不超过一千万元的酌情权;
三) 在《条例草案》中订立影响较次协议及影响较次行为的安排,将营业额低於指定准则的协议和业务实体豁除於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四) 将罚款上限由全球营业额的百分之十兼不设限期,改为本地营业额的百分之十,为期最长三年;
五) 删除《条例草案》中独立私人诉讼的条款;及
六) 把合并活动剔除於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以实行政府的政策意向,即在现阶段不立法规管除电讯业以外的跨行业合并。
我将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中提出相关的修正案。
有议员认为《条例草案》对禁止行为定义不清晰,令中小企很容易误堕法网。为求让中小企更为放心,我们已在《条例草案》的内容上作出一系列的修订。首先我们在《条例草案》清晰界定四项严重反竞争行为,即操纵价格、围标、编配市场及限制生产,以配合有关对严重反竞争行为的执法工作。就违反第一行为守则但不涉及严重反竞争行为的协议的指称,我们亦已在《条例草案》设立告诫通知制度,目的是向怀疑从事非严重反竞争行为的业务实体先发出告诫通知,让他们得知其行为可能触犯第一行为守则,并给予合理的时间让其纠正其行为。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上述这些修订建议的过程中,不少委员希望政府可澄清第二行为守则中「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所指的市场占有率。委员亦希望政府可说明在那一个市场占有率以下,业务实体会被认为没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以增加确切性。有关市场占有率准则,政府在二○○八年发表的《竞争法详细建议》公众谘询文件中,已提出了「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的市场占有率准则应为百分之四十左右。至於「最低」市场占有率方面,考虑到国际间的做法,第二行为守则所采用市场权势标准以及香港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该以市场占有率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最低」的准则。换句话说,除非有其他相关的充分证据可证明某业务实体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否则市场占有率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业务实体会被视为没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亦因此不受第二行为守则规管。
议员的修正案
除了以上的修正案外,政府其他的修正案,主要是反映草案委员会对条文所提出并被政府所采纳的意见以及一些条文草拟上的文字修订,令条文更清晰易明。有关的修正案均曾呈交法案委员会考虑及讨论。
有议员分别会就《条例草案》的生效日期及竞委会指引的制订;对法定团体及指明人士及团体的适用范围;竞委会的组成及职能;以及影响较次协议及较次行为的营业额准则提出修正案。政府当局在小心考虑后,认为不能接受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我现藉此机会扼要说明政府的立场,并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发言中再作详细解释。
指引的制订及禁止条文生效日期
有议员提出修正案,要求竞委会就行为守则所制订的指引及日后所有的修订都必须得到立法会批准。修正案亦要求第一行为守则及第二行为守则需要在立法会批准相关的指引后才能生效。我们并不接受有关的修正案。竞委会就行为守则所制订的指引,用意是帮助公众及商界理解及遵守《竞争条例》。指引本身并非法例的一部分。而任何人士亦不会仅因违反指引而招致法律责任。在决定某一业务实体是否违反行为守则,最终仍然以由立法会通过的《竞争条例》为依归。我们明白议员对指引内容的关注。《条例草案》现时已规定在制订指引及修订指引时,竞委会须谘询适当人士的意见。政府亦已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修正案,要求竞委会必须谘询立法会的意见。
我们认为应保留足够的弹性让竞委会能快速因应香港的情况及市场的变化而制订及修订指引。为指引的工作订下更多关卡,其实对业界能得到适时的协助以遵守条例并无帮助。我们相信现时的条文加上政府的修正案已是平衡执法机关的弹性与及确保立法会监察的最好安排。
基於同样理由,我们亦不同意第一及第二行为守则需待立法会批准相关的指引后才可生效。在实施条例的安排上,政府会在成立竞委会及审裁处以及其他包括制订指引等准备工作完成后,才会实施条例中的包括第一及第二行为守则的禁止条文。由於生效日期公告属附属法例,并须由立法会审议,我们认为现时的安排已确保立法会把关的角色。添加更多的条件和关卡,必定会延迟《竞争条例》的落实,并不符合市民大众的期望。
《条例草案》对法定团体及指明人士的适用范围
有议员分别对《条例草案》中有关对法定团体及指明人士及团体的条文提出删除或收窄适用范围的修正案,以及令条文一段时间后失效的日落条款。在审议《条例草案》过程中,政府已清楚表明豁免法定团体的安排旨在确保法定团体提供的公共服务或施行的公共政策,不会因为香港引入竞争法而受到阻碍。获豁免团体虽然不受《条例草案》的规管,但仍须遵守竞争法的竞争原则。政府会要求从事反竞争活动的获豁免团体,纠正其反竞争行为。作为最后手段,《条例草案》亦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把《条例草案》条文适用於相关的法定团体以及可废除对指定人士或团体的豁免。我们认为《条例草案》的条文已为豁免团体的有效运作及对豁免团体的制衡之间取得平衡的安排。政府亦承诺在主要禁止条文生效后三年,会为法定团体的豁免范围作出检讨。基於条文中的豁免安排是政府的重要政策原则,我们反对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若修正案获通过,将会直接影响一些法定团体的正常运作,这是政府及社会不能接受的,亦不利香港的整体利益。
影响较次协议/行为的营业额准则
有议员亦提出修正案将影响较次协议以及影响较次行为的营业额准则分别订为一亿元以及一千一百万元。有关数目实际上是政府在去年十月所提出的建议。法案委员会曾详细研究并且邀请团体发表意见。考虑到议员的意见,政府统计处最新的统计数字以及在不削弱《条例草案》整体成效的原则下,政府在今年四月建议将有关准则分别修订为二亿元及四千万元。政府将来亦会以中小型企业平均营业额这个客观准则及参考统计处的最新统计数字,不时检讨影响较次行为安排的营业额准则。
刚才有议员发言时担心政府的建议准则定得太高,影响《条例草案》的效力。我想强调,订立影响较次协议及行为的安排,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亦很常见。在考虑营业额准则时,我们一直以确保不会削弱《条例草案》对处理公众关注的反竞争行为的效力作大前提。根据政府建议,为第一行为守则而订的影响较次协议安排,并不豁免任何涉及严重反竞争行为的协议。竞委会仍然可就怀疑严重反竞争行为,即操纵价格、围标、限制产量和编配市场,进行调查及即时采取执法行动。至於第二行为守则下影响较次行为安排,尽管我们建议把营业额准则由一千一百万港元提高至四千万港元,但公众最为关注的行业里具有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例如巨型连锁店、超级市场及油公司,每年营业额均远高於四千万港元的建议准则,因而不会获得豁免。基於以上原因,我恳请议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
竞委会的组织及职能
此外,有议员亦提出修正案,要求将来竞委会的成员中最少一名具备中小型企业的专长或经验,以及最少一名具备消费者福利的专长或经验。议员亦提出修正案要求将竞委会职能的目的,定为透过促进可持续的竞争,以提升经济效益,从而惠及消费者。有关的建议在法案委员会上经过详细讨论,而政府亦已解释了不能接纳的原因。就委任的安排,政府的政策意向,是将会委任具备中小企事务专长及经验的人士为竞委会委员,令竞委会执行法例时,可顾及本地中小企的意见。在现时草案条文列出行政长官考虑委任某人为竞委会委员时,除了「工业、商业方面的专长或经验」外,亦已加入「中小型企业方面的专长或经验」为相关资格之一。我们认为现有条文既反映政策意向,也顾及委任机制需有足够弹性。至於委任消费者代表方面,由於任何人都必定当过消费者,可声称代表消费者权益,令消费者代表的涵义含糊不清,这种不确切性对委任过程及确保新法例有效实施,并没有好处。
至於促进可持续竞争,以提升经济效益和促进自由贸易,从而惠及商界及消费者,正是当局竞争政策的既定目标,不论有否制订拟议的跨行业竞争法,亦同样适用。因此,政府认为并没有需要把这项固有的目标订为竞委会职能的目的。
主席,如果《条例草案》及政府的修正案能获得立法会通过,我们会分阶段实施条例。我们会先手成立竞委会及审裁处,并由竞委会进行宣传教育以及制订指引的工作,商界亦可有这段时间了解新法例的内容及作出必要的调整。待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主要禁止条文才会生效。我们参考外国的经验,相信有关筹备工作需时至少一年。在订立主要条文的生效日期时,我们会顾及各个执行机关和社会各界对全面实施法例,是否准备妥当。政府亦会在禁止条文生效数年后,参考所得的经验及所遇到的问题,对《竞争条例》作检讨,包括分别处理严重行为和非严重反竞争行为的安排;是否需要设有独立私人诉讼权利;评估香港是否适宜和需要制订规管跨行业合并的条文。此外,政府亦会在主要禁止条文生效三年后检讨法定团体的豁免范围。
主席,为香港引入跨行业竞争法这个议题,经过多年来社会的讨论,以及各位议员过去一年半以来在法案委员会所付出的努力,今天终於到最后阶段。确保香港有公平、可持续的竞争环境是市民大众的诉求。政府、立法会议员及社会各界人士能就《条例草案》内容取得今天的共识实在来得不易。我恳请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们稍后动议的各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2012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