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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查核登记选民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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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有传媒报道,去年揭发区议会选举「种票」事件后,选举事务处早前透过不同的查核途径选出二十九万名选民,向他们发出查讯信件,要求他们确认是否仍居住于选民登记册上的住址,以及提供住址证明。报道指出,回覆期结束后,只有约三万八千人回覆,约有二十五万名选民未有回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六种查核途径(包括随机抽样查核、透过政府部门核实选民的登记住址、去年区议会选举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退回的投票通知卡、区议会选举涉及怀疑虚假住址的投诉个案、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民登记退回的信件及其他途径)列出上述二十九万封信件的分项数目;按该六种查核途径列出上述二十五万名未有回信的选民的分项数字;如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

(二)上述二十五万名未有回覆选举事务处信件及递交住址证明的选民,会否因此丧失投票资格;若会,当局根据甚麽法例或权力取消该等选民的投票资格;鉴于报道指选举事务处的资料显示,二○一一年及二○一○年分别有七万六千及二万七千人被剔除于选民登记册外,而二○○九年、二○○八年及二○○七年则分别有六万、九万一千及三万三千人被取消选民资格,当局基于什么原因剔除他们于选民登记册外;若不能提供该等资料,原因为何;及

(三)自报章于二○一一年十一月揭发「种票」事件后,至今政府发现了多少宗可疑个案;已就多少宗个案展开调查;有否提出检控;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维持选民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及提高选民登记册所载资料的准确性,选举事务处自二○一二年一月起,推行一系列的查核措施,增加查核民人数和扩阔查核范围。选举事务处透过各类查核措施,已对约一百七十万名选民作出不同形式的查核,占现有正式选民登记册三百五十六万名选民约百分之四十八。根据查核结果,选举事务处按照相关规例向当中约二十九万六千名选民发出查讯信件,要求有关选民确认记录在现有正式选民登记册载列的地址是否他们的主要住址,占涉及查核选民人数约百分之十七。截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选举事务处就查讯信件接获约四万名选民的回覆,占发出查讯信件所涉及选民人数约百分之十三。

  就汤家骅议员的各项质询,现答覆如下:

(一)截至五月二十五日为止,选举事务处所发出的二十九万六千封查讯信件以及尚未回覆书面查讯的二十五万五千名选民的详情载于附表。

(二)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香港法例第541A章)(规例)第7条,选举登记主任在编制临时选民登记册时,可作出他认为合适的查讯,以确定记录在现有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相对于某人姓名之处的地址是否不再是该人的主要住址。规例亦规定该查讯必须以书面作出,并以挂号邮递方式送交受查讯的对象。规例第9条亦订明,如选举登记主任作出查讯后,于指定限期(即五月十六日)或之前并没有接获所要求提供的资料,选举登记主任必须将该人的姓名及主要住址载入遭剔除者名单内。

  因此,查讯信件列明选民如不在指定限期或之前作出回覆,确认他们现时的主要住址,他们的姓名将会被列入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发表的遭剔除者名单内。除非被列入遭剔除者名单的选民于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回覆查讯信件、提出申索或更新住址,并获审裁官的批准,否则他们的姓名将不会载列于七月中发表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上,亦不能在其后的选举,包括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

  选举事务处过往一般会向投票通知卡遭退回的选民发出查讯信件。选举事务处把选民纳入遭剔除者名单,主要是由于选举登记主任基于就根据规例作出查讯后所掌握的资料,有合理理由信纳该选民的登记住址已不再是他的主要住址,或该选民已离世。

  由于过往选举事务处主要是向投票通知卡遭退回的选民发出查讯信件,被纳入遭剔除者名单选民数目的多寡主要视乎立法会或区议会选举过后遭退回的投票通知卡的数目,因此,大型选举之后一年因未有回覆查讯信件而遭剔除的选民数目一般较其他年份的数目为多。

(三)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后,有关怀疑选民虚报地址的投诉及传媒报导共涉及约九千九百四十名选民。选举事务处在调查后,向需要进一步跟进个案所涉及的约六千四百七十名选民发出查讯信件,要求他们确认仍在登记住址居住,并提供有关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并已转介共涉及二千一百二十名选民的有关个案,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当中转介予警务处的个案涉及一千五百三十七名选民,转介予廉政公署的个案涉及五百八十三名选民)。根据执法机关提供的资料,警务处至今已拘捕十六名人士,其中涉及七名人士的虚假陈述个案已于二○一二年三月二日在裁判法院审结。七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其中一名被告被判监四个月,缓刑两年。其余六人则被判监两个月、缓刑一年。

  廉政公署至今已拘捕五十三人,并已对十五人作出检控。其中七人被控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另外八人则各被控以一项在选民登记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名,以及一项罔顾后果地在选民登记时作出不正确陈述的交替罪名。其中一名被告承认在「要项上作出不正确陈述」的罪名,裁判法院在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判处该名人士监禁两个月,缓刑一年。另外三名人士获撤销控罪。至于余下十一名被告将分别于二○一二年七月进行审讯或预审。



2012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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