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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债券接管人公布进一步取回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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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得悉,迷你债券抵押品接管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就处理迷你债券系列五至七及九发表了公布(注1)。

  根据证监会、金管局及16家分销银行就雷曼兄弟迷你债券回购建议所达成的协议,合资格客户有权获迷你债券分销银行支付额外补发款项,金额视乎可取回的迷你债券相关抵押品的价值而定(注2及3)。

  债券持有人会议将於2012年7月举行,届时将就处理相关迷你债券系列一事进行表决,并须获得75%或以上的大多数通过。

  由於目前估计取回价值比率约为迷你债券系列五至七及九的本金价值的30%,故65岁以下(截至2009年7月1日计)并已接纳迷你债券回购建议(该建议)的合资格客户,将再获支付相等於本金额10%的款项,令到他们因接纳该建议而获支付的款项总额,最高可达本金价值的70%,这与65岁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计)的合资格客户可取回的本金价值百分比相若(注4)。

  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鉴於所涉投资的相关价值约为本金价值的30%,故合资格客户可获退还70%的投资本金乃属理想结果(附注5)。

备注:

1. 接管人的公布载於罗兵咸永道的网站(网址:www.pwchk.com/home/eng/minibonds_2_chi.html)。

2. 有关证监会、金管局与16家迷你债券分销银行达成的协议,请参阅证监会及金管局於2009年7月22日的新闻稿。有关银行为苏格兰皇家银行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前身为荷兰银行ABN AMRO Bank N.V.)、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创兴银行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前称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丰明银行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3. 迷你债券系列十至十二、十五至二十三及二十五至三十六的取回价值比率介乎73.49%至95.10%。有关迷你债券系列十至十二、十五至二十三及二十五至三十六的相关抵押品的分发情况,请参阅证监会及金管局於2011年3月27日的新闻稿及接管人於2011年6月15日的公布。

4. 65岁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计)的合资格客户已因接纳有关银行回购迷你债券的建议而取回本金价值的70%。

5. 迷你债券系列五至七及九的抵押品是由雷曼兄弟发行的证券,而在雷曼兄弟的破产程序中,所有抵押品的申索均属无抵押债项的索偿。

6. 如有查询,请致电∶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江卓岚 2840 9335 或 李明钊 2283 6808。

香港金融管理局∶
林耘 2878 1480 或 王巧欣 2878 1213。



2012年6月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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