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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口服产品保健声称的条文将於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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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徖生署提醒市民,《2005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中就管制口服产品的保健声称的条文将於明日(六月一日)生效。

  届时,将禁止/限制发布关於口服产品(不包括惯常作为食品或饮品而食用或饮用的产品)的六类保健声称的广告。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条例》)(第231章)首先於一九五三年制定,目的是透过禁止/限制发布可能引导市民寻求不当的方法以治理某些病况的广告,从而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条例》,「广告」包括任何公告、海报、通告、标签、封套或文件,及任何以口头方式或藉产生或传送光或声音的方式所作出的宣布。

  徖生署发言人表示:「《条例》主要针对禁止那些可能导致市民使用任何药物、外科用具或疗法,以达到预防或治疗《条例》中附表所列的疾病、病理情况或目的的广告。」

  鉴於本地市面声称有保健功能的口服产品日益增多,加上持分者关注有关产品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当局於二○○五年六月经审慎的风险评估和谘询后,修订《条例》。新增的附表4,将六类保健声称加入被禁止/限制的范围,以遏止有关危害。

  为了让业界明白《修订条例》中有关管制口服产品的保健声称的新范围,徖生署自二○○五年起为持分者举办了各项教育和宣传活动,并已拟备一套有关《修订条例》的指引给业界参考。署方亦举办了多场座谈会和简介会,为各持分者和监管当局提供互动沟通的平台。

  发言人说:「除《条例》的现有要求外,由明天起,任何人不得为口服产品发布或安排为口服产品发布为该产品作出附表4第1栏所指明的声称或任何类似的声称的广告,但根据该附表第2栏的条文属被容许者,则属例外。」

  其他主要修订包括加重在《条例》下违例的刑罚,以及授权徖生署署长委任督察执行条例。

  根据《修订条例》,任何人违反条文即属犯罪,第一次定罪可处最高罚款五万元和监禁六个月,而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则可处最高罚款十万元和监禁一年。

  业界人士和市民可浏览药物办公室网页(www.drugoffice.gov.hk),了解更多有关详情。



2012年5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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