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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本港和内地的经济合作渐趋频繁,来往两地的交通亦十分方便,不少香港永久性居民选择在内地定居或工作。部分人因长时间在内地居住或工作,而不符合「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选民登记资格,未能在本港登记为选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在内地居住或工作而在本港有居住地点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选民登记申请数目为何;选民登记申请获接纳以及被拒绝的人数分别为何;当局审批该等申请的程序为何;
(二)根据现行的选民登记制度,当局会否考虑容许在本港工作但在内地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新登记成为合资格选民时,除住址以外,提供其香港的雇主的公司地址或朋友的住址,作为其通讯地址,以便接收由选举事务处发出的信件;若会,当局会如何进行核对登记选民住址的程序;若否,原因为何;
(三)当局是否容许在本港工作但在内地定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登记成为合资格选民,以让其在本港的各个选举中投票,行使他们的公民权利及尽其责任;若是,审批他们的选民登记申请的准则及程序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当局会否容许已登记为合资格选民,但在内地定居的人士,在选举期间回港投票;若会,有关的安排及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28条,如某人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则该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在登记申请中呈报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否则,该申请者不符合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的资格。
一个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虑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过往法庭的判例,作出判断。
一般而言,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区定居,期间并没有与香港保持联系,可被视为并非在港通常居住。另一方面,如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往一直在香港长期居住,因个人理由已搬离香港,但期间仍经常回港生活(例如工作或家庭团聚),在某程度上仍与香港保持合理的联系。如他同时能够提供一个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作选民登记之用,在此情况下须按个案的实际情况判断他是否仍然符合法例中有关「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规定。选举事务处若收到就有关事项的查询或投诉,会仔细研究个案的详情和实况,有需要时亦会谘询法律意见。
就议员的各项质询,现答覆如下:
(一)由於申请者并不需要在选民登记表格透露他是否在内地居住或工作,因此选举事务处并无有关统计数字。根据现行法例,市民须提供一个正确和真实的香港住址作选民登记之用,此地址亦必须是选民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如果市民提供一个虚假地址,或有关地址并不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便会触犯法例。
(二)及(三)根据现行法例,申请者必须令选举登记主任信纳他通常在香港居住,并须提供一个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地址作选民登记之用。如果未能符合有关要求,该申请者便不符合登记成为地方选区选民的资格。
另外,根据现行安排,选举事务处只会在登记住址未有邮递服务的情况下,才会考虑批准选民使用另一个地址作为通讯地址,以收取与选举有关的邮件。
根据现行法例,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无论他在何处工作,都必须符合《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28条的有关规定。否则,选举事务处不会处理有关申请。
(四)根据现行法例,姓名载列於现有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的人士,一般会有资格在其后举行的选举的相关选区投票。选举事务处会根据选民在香港的登记住址编配选区及投票站。然而,若选民已非在香港居住,或在香港已没有唯一或主要居所,他或已不再符合法例规定的登记资格并因此丧失投票资格,故他应将其最新的资料通知选举事务处,以作跟进。
完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