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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政府官员公务外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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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社会广泛关注行政长官公务外访期间的开支情况。据报,近年行政长官的外访次数增加,去年连同其随行人员的开支,行政长官公务外访的开支总额高达1,067万港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当局有否就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进行公务外访活动厘定准则,以决定外访活动是否适当及有需要进行;此外,有否就每次公务外访活动的开支项目(例如住宿酒店房间的价格、膳食津贴额、机票客位等级及随行人员人数等)订定指引;以及就行政长官公务外访的开支项目订定上限;及

(二)现时,当局有否就高级公务员进行公务外访活动厘定准则,以决定外访活动是否适当及有需要进行;若有,准则为何;有否就每次公务外访活动的开支项目(例如住宿酒店房间的价格、膳食津贴额、机票客位等级及随行人员人数等)订定指引及开支上限;若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首先我们要指出,在二○一一至一二财政年度,行政长官连同其随行人员公务外访的开支总额为446万港元。问题中所指的1,067万港元为二○○七年七月至二○一二年一月公务外访的开支总额。

  就叶刘淑仪议员的问题,答覆如下:

(一)由政务司司长主持的政策委员会每年均会商议来年行政长官及各司局长的外访计划,以确保有关外访能达到向外界展示香港优势、拓展商机(尤其是新兴市场)及推广香港及加强联系等目的。在委员会核准整年计划后,或因应工作需要以及实际情况而须进行外访计划以外的公务外访时,行政长官及各司局长办公室会与相关部门或经贸办商议个别外访的详细行程。在拟订具体行程后,司长须提出申请,并由行政长官批核;局长提出的申请,则由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批核。至於副局长和政治助理提出的外访申请,则须由有关的局长批核。

  《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已就政治委任官员到外地公干的交通安排和膳宿津贴订出指引。在机票等级方面,主要官员(即司长和局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到外地公干可乘坐头等机位。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外访时的机票级别,与相约职级的公务员相同。在膳宿津贴方面,政治委任官员需遵守的规则和规例,与适用於公务员的规则和规例相同。至於随行人员的职级和数目,则因应情况和实际需要作个别考虑。

  至於行政长官,其任职条款所订明的公务外访时的膳宿津贴及机票等级,与上述适用於司局长的安排一致。

(二)公务员进行公务外访,均因应工作需要而定。出访人员的职级和数目亦因应情况作个别考虑。

  为确保政府人员公务外访的申请获得审慎处理,部门首长以下职级人员提出的申请,须由有关的常任秘书长/部门首长或不低於助理署长职级的高级人员亲自批核。部门首长的公干申请,则由有关的常任秘书长、上司或局长批核。相关人员在批核这些申请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公务外访的目的、行程长短、次数及频密程度和参加人员的职级和数目是否适当等。

  公务员公务外访,可按《公务员事务规例》所订明的膳宿津贴额,领取津贴。可申领的海外膳宿津贴额因公干地点而异;相关的津贴额适用於所有公务员。发放这项津贴,目的在给有关公务员支付住宿和膳食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及小额的零用杂费等。

  至於公务员公务外访所乘坐的机位,均须由有关部门依据《公务员事务规例》及《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订购。首长级薪级表第4点或以上薪点的公务员一般可获提供商务客位机票。其他公务员一般会获提供经济客位机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飞行时间超过九小时或五日内须乘搭飞机不少於三次等),部门首长才可将属下员工的机位提升至商务等级。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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