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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政府致力消除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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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去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对世界各个地区因个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施加暴力和歧视表示严重关注。香港自一九九五年起订立多条反歧视条例,并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然而,这些条例只针对性别、家庭岗位、残疾及种族歧视,本港并没有就反性倾向歧视立法,令不同性倾向人士不能按法定程序组织家庭,在申请公共房屋、配偶免税、医疗保险、申请家庭成员来港团聚、刑责及遗产处理等各方面均不获与合法夫妇同等的对待,这情况已持续多年。当局就消除不同性倾向歧视的工作,只包括将同性同居关系纳入《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范围、编印了《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以小组跟进个案,和以少量拨款资助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一九九五年以来政府消除不同性倾向歧视的工作在消除歧视方面的效果为何;

(二)为何当局没有就上述房屋、税务、医疗、出入境事务、刑法及同性伴侣婚姻等政策范围消除不同性倾向的歧视订立具体工作时间表,以及有否评估当局是否因此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及

(三)自一九九五以来,因公民社会在普及文化层面推动社会接受不同性倾向,当局有否定期进行民调跟进有关民情变化,并向反对不同性倾向平等机会的社群重点解说香港须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和恪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责任?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在社会上消除歧视,透过不同方式,包括立法、制订实务守则、宣传推广、教育等,宣扬人人应享有平等机会的信息。

  就问题的第(一)及第(三)部份,政府在一九九八年设立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计划的其中重要目的是藉着资助有意义的社区活动,从而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或跨性别人士享有平等机会。多年来,我们共资助了一百三十七项活动和服务,包括讲座、工作坊、话剧及音乐剧表演、展览、印制资料小册子、制作网页等,对象包括教师、学生、社工、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的家人,以至普罗大众。此外,我们亦安排及举办不同类型的宣传活动,例如海报宣传、电台宣传、各类公开比赛、巡回展览及研讨会等,向市民大众带出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应享有平等机会的信息。人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正是《世界人权宣言》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理念。

  我们留意到,近年有非政府团体或机构进行过有关性倾向及性别认同的意见调查。社会对同志议题似乎有渐趋开放的迹象,这不再是一个忌讳、「不能讲」的话题,尤其年轻一代对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的接纳程度比较高。此外,同志雇员在工作间遭受歧视的情况亦有下降趋势。这些都反映了一直以来政府和民间团体所推行的教育和宣传推广工作有一定成效。

  至于问题的第(二)部分,有关是否应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现时社会上仍然存在分歧。有部分社会人士要求政府尽早立法,但同时亦有不少人士基于宗教信仰和家庭价值观等各种考虑而提出反对。特区政府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二○一一年九月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时已指出,在现阶段,自我规管及教育,相对于立法,是处理性倾向歧视最适当及务实的方法。但当然,政府当局会继续留意民情的发展。

  在雇佣范畴方面,政府在一九九八年编制了《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协助雇佣双方自我规管,以消除雇佣范畴中的歧视措施和行为,并促进人人无分性倾向而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政府已承诺遵从该《守则》内所载的各项良好常规。

  香港的法律及多项政策都是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为基础。香港现时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侣在某些政策下与异性结婚人士所获的待遇并不相同,没有结婚的异性伴侣与已结婚的异性所获的待遇也不一样。这不能简单说成为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歧视。至于是否容许同性婚姻,这涉及基本的价值观,牵涉复杂的事宜,社会上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共识。

  回归以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两次审议特区政府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委员会从来没有表示特区政府有违反《公约》第二十六条。事实上,该委员会对香港特区已采取措施宣传反性倾向歧视的信息,表示赞赏。

  政府在施政方面一向重视平衡各方面的意见。当社会上就同性恋这议题还有严重分歧时,强行推出在这方面的立法建议只会在社会引起广泛争拗,制造分化和矛盾,对不同性倾向及跨性别人士未必是最有利的做法。在采取立法途径的时机成熟之前,我们认为应继续努力透过公众教育及宣传,推广平等机会的观念,藉以推动建立互谅包容的文化。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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